妮子。樂樂
15 years ago
證交法43條之1罰很重-->24-240萬,哎~幹嘛沒事去碰上市櫃公司哩...
latest #16
妮子。樂樂 覺得
15 years ago
主管機關的法規一點都不人性化,也沒人情味,刁鑽的法條,難以理解...
妮子。樂樂 討厭
15 years ago
主管機關閒閒沒事做呀,一天到晚改法規修法條,人民辛苦的納稅錢,幹嘛養他們嘛~
老管家
15 years ago
發生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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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蒂~~
15 years ago
按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股份者,應於取得後1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資金來源及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並隨時補正之。
貝蒂~~
15 years ago
故取得人於公司辦理公開發行前已取得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者,尚無需依該規定辦理公告申報,惟公司辦理公開發行後,取得人如有因出讓或其他原因使持股低於10%,之後又再取得超過10%,或有新增之共同取得人時,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公告申報事宜
妮子。樂樂
15 years ago
這個43條之1的法條,我目前找到的是95年5月19日修正的...
妮子。樂樂
15 years ago
那取得10%以上要申報是什麼時候訂的呢?
妮子。樂樂
15 years ago
現在呀,可能會面臨罰責150萬的情況... :-(
妮子。樂樂
15 years ago
95年8月初次取得沒申報,96年10月減資沒申報變動...一共三家公司,los六次申報,用最低的罰責看來...真是可怕...
妮子。樂樂
15 years ago
昨天去上課,剛在推廣43條之1的法規,問了二個問題,都給我跳過去了~切...
妮子。樂樂
15 years ago
所課自首無罪或減輕罰責...自動補申報有沒有減免罰責?不回答...是沒法回答還是沒有...
妮子。樂樂
15 years ago
另一個問題,我想應該是他們無法回答吧,可能也不清楚... (annoyed)
面紙噗噗
15 years ago
ZZzzz.....
貝蒂~~
15 years ago
你要不要直接打電話到主管機關問
妮子。樂樂
15 years ago
有個人睡著了...
妮子。樂樂
15 years ago
GraceWei: 現在不敢隨便問呀,怕一問就露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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