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一六條特別規定了「防止不孝條款」,規定子女取得財產後若對父母做出傷害、公然侮辱等《刑法》規範的各種罪行,或不扶養父母,父母可在得知子女不孝行為一年內向法院訴請撤銷贈與,拿回財產。
為什麼會提到這個呢?是今天看了一篇新聞 一位老翁育有三子兩女 其中次女因為生病 老翁拿了10萬元給她去開刀治病 結果三子居然夥同黑衣人去次女家砸東西 又跑到告訴老翁次女生病的鄰居家中警告對方 並嗆老翁 怎麼不去死一死 聽來實在是有點過分 因此老翁請律師協助撤銷贈與 拿回財產
對啊 對自己的親人 都還會這樣的欺負 應該要直接在筆記本上面寫名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