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t'sNotSilly
7 months ago @Edit 7 months ago
有關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去年修法的第2條第3款「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本來是「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latest #7
掰噗~
7 months ago
No good, Bob (nottalking)
lt'sNotSilly
7 months ago
修法理由「......為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避免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從事色情表演或作為色情之題材而助長性差別待遇意識,避免觀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照片之人,採取實際行動侵害兒童或少年,提高犯罪之危險性,爰原第三款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仍有規範必要,避免因觀看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素描、漫畫、繪畫等色情圖畫,致進一步侵害兒童或少年。另考量實務上仍有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語音(如色情電話)之情形,為避免兒童或少年遭受此類性剝削,爰於第三款增訂是類語音,亦為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行為。」
lt'sNotSilly
7 months ago
就修法目的而言可以看到擴充包含圖畫目的有二:
1.保護兒少:使其身心健全發展,避免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從事色情表演或作為色情之題材而助長性差別待遇意識。
2.防止犯罪:避免觀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照片之人,採取實際行動侵害兒童或少年,提高犯罪之危險性。
我對第1點沒意見,所以個人認為限制框架可行,至少不要摧殘兒少脆弱心靈。
但是第2點就很莫名了,即使我覺得西洽那些對酪梨發情的人很噁心,但我不認為這之間有必然的因果。
修正後的第3款將「虛擬創作」與「實際拍攝」(有受害者)相提並論,在立法上可以說是相當粗糙的包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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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sNotSilly
7 months ago
舉例:西洽上面若有某篇間諜家家酒的劇情討論,底下一堆推文對動畫截圖中的貝琪發情,留言好騷想幹云云,以要件來看幾乎全中本條例第2條第3款的情形
兒少圖畫:check
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check(那些推文都是證據)
那麼遠藤達哉、WitStudio、CloverWorks還有台灣代理商木棉花、串流平台電視台將依該條例分別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至少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盈利者再加重其刑。
lt'sNotSilly
7 months ago
他們可能覺得把圖畫加入可以更全面的保護兒少,但卻忽略創作的複雜性,創作者沒有性意圖,但讀者看了覺得與性相關有性慾該怎麼算呢?
雖然衛福部說要訂標準出來,這點我給予肯定,不過這標準要定到大家滿意難度應該頗高......
lt'sNotSilly
7 months ago
當初修法特意把圖畫放進去,我覺得很難再把圖畫拿掉,如果可以的話應該朝將圖畫等虛擬概念與性影像等分開,並將圖畫的防治手段以限制框架即保障兒少身心為主,而非同罪於真人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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