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頭份鎮17歲陳姓少年,5度與13歲少女發生性關係,少女的母親控告陳姓少年,並以侵害貞操權、監護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苗栗地院民事庭判決少年的母親,賠償少女與她的母親共25萬元。
苗栗地院調查,陳姓少年自97年12月起,邀約少女到他的宿舍與家裡,共發生5次性行為,少女的母親憤而提告。少年因與14歲以下女子性交,刑法規定,與未滿14歲的男女性交,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少女的母親表示,女兒原本成績優異,與陳姓少年發生性關係後精神恍惚,課業一落千丈,她為了找尋女兒也寢食難安,身心飽受煎熬,還因此求助精神科醫師,要求少年與他的法定代理人、即少年的母親,連帶賠償他們母女各40萬元。
法官審酌後認為,陳姓少年還是高中生,沒有謀生能力,少年的母親1年所得約30多萬元,判決要賠給少女15萬元、少女的母親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