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夜星人的阿飄
4 months ago @Edit 4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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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絕對保守秘密之文書」,而非指的是相對或有裁量權的文書資料。刑法第132條所指的應秘密文書,基本上可分為
(一)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之機密以上文書
(二)具有強制力非任意性公務上的一般性秘密文書
(三)有關刑法第28章第妨害秘密罪
第315條至第318條之二之罪之保護標的;
(四)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及第42條之罪。
第 4 條
國家機密等級區分如下:
一、絕對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之事項。
二、極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事項。
三、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
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
很明顯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要件而言
致使國安跟國家利益受損的機密才是處罰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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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巧芯拿出來的那份公文能不能適用尚有疑慮
但這也是為什麼他們一直拿捷克方是公開在吵的原因
捷克方早已公開就可能不適用這條
然後該公文應該也非有強制力之文書
所以只要第一點的國安法不適用那就有可能無罪
至於那些搞不清楚狀況的KOL
在吵是不是機密根本不是有沒有罪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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