𓆰𓅆
3 months ago @Edit 3 months ago
5成8贊成藐視國會罪! 游盈隆:綠輸表決也輸民意
中時媒體下標好爛,這是他摘出來做民調的題目: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單看這條本來就問題不大,藐視國會罪現在爭議最大的是「反質詢」定義不清(藍委說他們要等法律通過才詳細說明立法意旨與定義)以及在拒絕陳述的部分球員兼裁判好嗎?
我親自打去李彥秀服務處確認反質詢是全新概念,要等真的有人提訴願與行政救濟,或是釋憲案,我們才能知道他在法庭實務上到底會被怎麼解讀

#國會擴權 #國會改革法案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沒有討論,不是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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𓆰𓅆
3 months ago @Edit 3 months ago
還有雙重要件的問題,你想拒答涉及隱私的問題,法條不是寫成「只要涉及隱私你就可以拒答」,而是「涉及隱私」+「主席同意」你可以拒答,硬生生多了一個主觀判斷的要件,所以只要主席不同意,你就一定要答,不然國會可以透過半數立委投票通過來罰你錢,收到的罰款進國會自己的口袋,罰越多收越多
怎麼不把這些因果關係都寫清楚再來做民調說大家都支持藐視國會罪啊。
𓆰𓅆
3 months ago @Edit 3 months ago
我這些情報都不是根據綠營立委的懶人包或字卡,是花三個小時一條條跟藍營立委服務處的人問出來的。
𓆰𓅆
3 months ago
我們不是反對官員不能說謊,是反對你法條寫的爛又不清楚好嗎?民調可以至少針對那些有爭議的條文嗎?怎麼不放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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𓆰𓅆
3 months ago @Edit 3 months ago
然後我知道現在很多偷偷說在洗521議事程序沒有問題,沒有黑箱。
在我看來這就是最可怕的地方。

48條在所有拒答與拒絕出席的要件上多加了一個經過主席同意,所以你不想受立法院邀請、不願意提供個人隱私或商業機密,要先經過會議主席 aka 立法委員同意,他不同意就可以直接送院會表決罰你最高十萬。

那如果表決過程弄得像521那樣,國民黨立委通通聚在主席台,民進黨立委在下面嘶吼,場面很混亂,表決器還被灌水。你的選區代議士上去講了三分鐘,說這真的是隱私,你有權力拒答,結果時間過了被卡麥沒聲音。

多數黨立委直接提結束討論表決,然後院長裁示我們來舉手表決,多數黨立委不停大喊這是院長的權限,請大家遵守法律。
𓆰𓅆
3 months ago @Edit 3 months ago
這一切都合乎議事程序,然後表決通過了,你要先交十萬,才能開始跑你的救濟程序。對了,現行版本要求你要去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做這件事,所以如果你不幸住在外縣市,那就是流水似的車費。
𓆰𓅆
3 months ago
可以把這些都說清楚了再來做民調看看啊。
𓆰𓅆
3 months ago
這些都是我誠懇地根據法條與藍營立委服務處核實過的資訊,我應該有權力反對由國會而不是司法機關來裁定罰鍰吧。我應該有權力要求這種爛法案退回去重寫吧。
𓆰𓅆
3 months ago @Edit 3 months ago
我跟藍營服務處的律師講完後,他只能跟我說「立法的人與他相信國會會公正裁決,但他無法說服我相信國會」
而我認為,這部法條的運作太過仰賴國會──說難聽點是政黨──自律,幾無制衡就本來屬於法官的權力交給全體立委,這不是擴權什麼才是擴權?
𓆰𓅆
3 months ago @Edit 3 months ago
更別提裁決者本來就不是公正的,他們有自己的黨團規定,黨有權力要求立委投他們想要的答案。今天如果所有法官後頭都有這樣一個組織,大家能安心相信司法權嗎?這才叫信仰吧?
𓆰𓅆
3 months ago
吼真的是看新聞看得我很生氣(氣氣氣氣氣...
𓆰𓅆
3 months ago @Edit 3 months ago
連521那種表決狀況都查無不法謝謝指教,就算超過半成的民意放心把判決罰款的權力交給這樣的國會,我也不放心啊!
𓆰𓅆
3 months ago @Edit 3 months ago
(順便提醒一下大家,立委有言論免責權,所以在這個讓人痛苦的過程裡,就算立委在國會用大聲公一直羞辱謾罵你,說的內容全是錯的,你也拿他沒辦法。)
𓆰𓅆
3 months ago @Edit 3 months ago
不管他怎麼羞辱你,不管他怎麼造謠,他所有的言論與投票決定都不受刑事或民事管轄。
你唯一的指望就是他會被罷免,然後他們現在要修高選罷法門檻喔!!
𓆰𓅆
3 months ago
我沒有在危言聳聽,我是真的很害怕。我不想要一部毫無制衡,只能仰賴立委自律的職權行使法。
𓆰𓅆
3 months ago @Edit 3 months ago
我打完電話了(講得好累現在無法有組織地說話)
先在比較激動的噗裡講一下重點:

1. 「實務」上國民黨立委不覺得他們會傳喚民眾,他們只會傳喚真的必要的證人,在美國實務上通常會是大公司老闆,如TIKTOK的老闆或GOOGLE的老闆
2. 「實務」上國民黨立委不覺得會議主席會在證人有合理理由或是充分法源的狀況下允許證人拒絕

BUT,根據現有法條的寫法:

1. 只要調查委員會想要,只要跟議案(不是弊案喔,我已經證實廖偉翔那張字卡遣詞有問題)有關,符合調查權界定範圍,就可以請求出席作為證人,所以你各位會接政府標案的,你工作上會跟政府標案接觸的,小心了。

2. 就算其他法條都寫明你可以拒絕出席也可以拒絕提供機密,會議主席硬要搞你,他可以無視其他法條送交院會
𓆰𓅆
3 months ago
送院會後就是我們現在都很熟,發生在週二與週五的表決,按照現在的程序

我根據充分的法源要求拒交資料與拒絕出席,我的代議士上台講了三分鐘後被卡掉麥,然後多數黨表決罰我錢,我得自己跑行政救濟(並且先把十萬元繳了),才能證明我根據本來就有的法源真的不用繳錢。

這是會議主席跟多數黨都想搞我的狀況下實際真正可能發生的。
𓆰𓅆
3 months ago
我在電話裡直接質問說這種狀況發生時,我的代議士可以保護我嗎?
這種狀況發生時,到底是院會表決比較能保護我,還是柯建銘2016版送司法機關比較能保護我,李彥秀服務處接電話的助理親口告訴我,是司法機關。
𓆰𓅆
3 months ago
那為什麼他們要過這個版本呢喔因為他們覺得民進黨不想給他們過,所以一定要快點二讀,等過了後再去修掉一些實務上可能發生的問題就好
𓆰𓅆
3 months ago @Edit 3 months ago
我是覺得不行啦。

因為民進黨不想給我們過,所以我們就先隨便過一個連外行人民眾都看得出漏洞的版本,之後再來慢慢修法。這是什麼邏輯啊!!!!!!!

覺得我沒打電話或是不懂還亂講的人歡迎打電話去李彥秀的服務處問問看這周有沒有一個每天準時打電話去用法條轟炸他們的自稱是外省人後代的小姐...(我的外省腔超級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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