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併附上現行二讀版與2016柯版在罰鍰處理與裁決上的差異
現行二讀版:接受調查訊問之人員如想拒絕出席或提供資料,須提出合理法源並經會議主席同意,若不服從會議主席裁示拒絕出席或證言,則交
院會表決,由院會多數決決定是否處以罰鍰,如接受調查訊問之人員仍有異議,則在繳納罰款後申請行政救濟。
2016柯建銘版:接受調查訊問之人員如無正當理由(正當理由參照行政訴訟法144-146條等)拒絕出席或提供資料,經院會決議,以書面詳述事實並連同證據請高等行政法院裁定行政罰鍰。如如接受調查訊問之人員涉嫌犯罪,則經院會決議,移送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