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視國會罪= 政變 3 - 總統公告? 然後呢? 藐視國會罪=政變 3-公告? 然後呢? (Plurk Paste) 這個總統公告,按下了自動毀滅的按鈕:任何<違反>立法程序所立的法都可以是合法的.
這個把<違法>變成<合法>的法律公告,開啟了一個<會>和<要>的疑問:
行政,軍隊和警察系統,指揮權在誰手裡?也就是說:國家公務體系<會>或<要>聽誰的??? 這個疑問就是政變的精隨關鍵.這個法一公告,就等於權力完成移轉了. 民主社會自己放棄了民主,自己把政權交給了專制集團. 乖乖地受騙,遵照程序,先把氰化物吞下去,再慢慢地等大法官釋憲???如果大法官沒有被恐嚇收買關起來,幾個月後,或幾年以後,確定違憲,再請醫生把你救回來???
然後?還有然後嗎?! 而我們要束手就縛? 還是現在就組織起來想辦法自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