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惰中,搶匪
4 months ago @Edit 4 months ago
latest #18
掰噗~ 好奇
4 months ago
那麼你覺得呢? :-o
外行人讀判決書 節錄:
醫療鑑定部分: 「……從病歷上可能產前有點問題,加上生產可能真空吸引器使用時間提前( 原因可能是胎兒窘迫) 。若當初真空吸引時間不要太早,可能情況不會這麼嚴重,加上後來胎便引起肺動脈高壓,一般的胎便是不會造成這種瀰漫性廣泛出血,頂多是造成呼吸窘迫,但有一種狀況是呼吸窘迫程度嚴重造成缺氧,才會演變成缺氧性腦病變,DIC 也是關鍵因素。我的看法是胎便吸入性肺炎、真空吸引使用時機似乎有爭議、缺氧病變及血色素不足( 出血性休克) 等這幾個原因合併一起發生此死亡結果,各因素環環相扣,可能是造成最終死亡的結果。」
醫療鑑定部分:「帽狀腱膜下血腫於自然陰道生產之發生率無為千分之0.1至0.6,於真空吸引輔助生產之發生率為千分之3至7.6。而帽狀腱膜下出血之相關死亡率為11.8%。本案嬰兒娩出後,有帽狀腱膜下出血,此併發症可能是使用真空吸引器所造成……本案嬰兒之嚴重狀腱膜下出血亦為會加重病情而導致死亡之原因之一,無法排除與醫療處置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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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心證部分:
「...病歷亦無記載丙○○於系爭生產過程,子宮頸開全之時間及是否有產程遲滯、真空吸引器使用之適應症及使用時產程情況如何等資料,尚難判斷甲○○之醫療行為究否符合當時醫療水準,自難認甲○○使用真空吸引術過程已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且未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
法官心證部分:
「「綜上所述,甲○○於108年6月28日上午8時35分許,發現羊水內有胎便出現,仍以自然產方式並使用真空吸引器催生,致林聖詠出生時有帽狀腱膜下出血,而遍查全卷並無任何證據顯示甲○○使用真空吸引器符合當時醫療水準,自難認甲○○使用真空吸引器過程已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且未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依舉證責任轉換之原則,應認甲○○具有過失,且林聖詠帽狀腱膜下出血可能會加重或促成病情而導致死亡之原因之一,故甲○○之過失行為與林聖詠之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揆諸前揭說明,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總結來說:
1. 使用真空吸引器可能導致的帽狀腱膜下出血為本案新生兒可能的死亡原因之一。
2. 醫療鑑定認為可能有其他因素(產前可能有點問題,可能因胎兒窘迫)導致必須提前使用真空吸引,而此行為跟後續死亡的關聯性無法排除
3. 法官心證認為在這樣的前提下,被告醫師的舉證無法證明當時真空吸引器的使用是「符合當時醫療水準」,因此認為「難認甲○○使用真空吸引器過程已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且未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
到這裡為止是典型的醫療人vs法律人對於責任的看法分歧,醫生這邊的常識基本上就是任何醫療行為都不可能完全規避風險,臨床判斷基本上大多數時候都有依據,但法律界重舉證而且對於醫療上無法排除的事情如何認定就蠻心證的
後面的一千四百萬看得真的是豆頁痛
「⑶扶養費用:
乙○○為林聖詠之父,是乙○○年滿65歲後,即有請求林聖詠扶養之權利,而行政院內政部108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示,乙○○餘命為18.58年,復依108年度臺灣平均每人消費支出每年為418,933元,按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計算,乙○○受有扶養費損害5,606,243元。」
「丙○○為林聖詠之母,是丙○○年滿65歲後,即有請求林聖詠扶養之權利,而行政院內政部108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示,丙○○餘命為22.22年,復依108年度臺灣平均每人消費支出每年為418,933元,按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計算,丙○○受有扶養費損害6,371,399元。」
新生兒死亡,父母的扶養費的計算方式是兩人每人都用108年度臺灣平均每人消費支出每年為418,933元(=每月34911元)來算,等於兩個人加起來從65歲到平均壽命為止每個月要賠七萬...
誰一個月給爸媽七萬的舉個手....
誰每月消費支出(不是總支出喔是消費支出)3萬5的也舉個手.....
你這樣細算我覺得我說的地獄話好合理ㄛ
這個金額是怎麼回事,嬰兒就知道他會發達又孝順是不是
我甚至開始思考醫師失誤要賠這麼多 那二審如果推翻的話是不是也可以要一審法官賠精神賠償
twdf00030523: ikei1223: 生小孩保證收入一千萬 好划算(?
原告提出的金額高到誇張,但一審判賠讓這件事上升到難以理解的地步……
法官怎麼會覺得千萬是合理的求償金額
Anki_安起
4 months ago
法官腦袋裹幾公尺的纏腳布啊,連「小孩以後就是要大富大貴奉養父母」這種思維都能當判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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