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泉濂
5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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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泉濂
5 months ago
我想說的是,「二創被禁本來就是剛好」是一個很偏頗的想法,如果社會上所有事情都只需要「依法行事」就不需要「人」的存在了。Q.E.D.有一篇的主題是在淺探電子法官,為什麼法官會是活生生的人,因為法律是道德的最後底線,所以法律必須將所有可能性都說死,法律必須是明明白白、不能有模糊地帶的,但以現實來說,要用法律處理所有人與人間的事物是不可能的。
其實我腦裡想到某個實例,但是那個太鬱了不想當成舉例。
行泉濂
5 months ago
「二創本來就是被禁止的」是對的。
因為法律是死的,所以法律只能「明確」且「直接地」禁止。
就像一開始所說,「法律不能存在模糊地帶」,就像是詐欺罪的刑期必須明確標示一個區間(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法官的判決也必須在這個區間內。
我認真覺得公民教育應該要包含法律的基本常識,不見得要讀懂所有法條,但是要讓每個人都明白「法律存在的意義」「法律是什麼東西」才對。
行泉濂
5 months ago
就像「法律禁止殺人」是對的,但是在什麼情況下殺人、殺了誰(這裡說的包含協助自殺)都會影響判決結果。如果所有案件都是依法行事,殺人就是死刑,那麼自我防衛又該怎麼辦?只要有「殺人事實」的就全部死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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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泉濂
5 months ago
我要說的是,法律是一個只能非黑即白的「工具」,而這個工具又是被人類社會所創造的,行使這個工具則是被給予這份權責的「人類」。
我不是要說代理商禁止就是錯的,而是在這個議題的討論上,除了惡意滋事的人士以外,沒有絕對的正確,也沒有絕對的錯誤。
行泉濂
5 months ago
行泉濂
5 months ago
如果「你被判刑就代表你有犯罪事實」是100%正確就不存在冤獄跟誣告了。
法官是在現在這個時間點、現在這些證據、利用現行的法律條文,判決被告有罪,但是隔了幾年有新的證據可以佐證被告的清白,重新判決被告是無罪的,又或者幾年後修法並且可以溯及既往致使原判決不再成立。
那麼你要說法官第一次的判決有瑕疵嗎?
行泉濂
5 months ago
我只要看到這種將所有事情混為一談的發言就覺得頭很痛。
所以懇請將法律常識課跟邏輯課加入義務教育。
行泉濂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如果有這個連署的話,我也支持。
如果偷偷說已經扭曲到成為惡意滋事人士的溫床,不如直接廢掉。@fatapple02 - 拜託有人看到把偷偷說拔掉的連署請一定讓我知道
行泉濂
5 months ago
其實我看到剛剛那則偷偷說就想到夢圈也是這樣。
「某某夢女會被發上偷偷說不就表示她就是有問題嗎?」這個邏輯死亡的發言看幾次就頭痛幾次。
行泉濂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至於為什麼我說這麼多卻不討論著作權法,當然是因為我又不是專業人士,如果讀了一點法律就能恣意談論專業的著作權問題,是覺得律師執照跟執業經驗可以在便利商店用十塊錢買到嗎?
行泉濂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我覺得這個事件會讓我有所反應的部份就是,赤裸的惡意
不僅僅是好事檢舉者的惡意,還有那些對於別人的痛苦傷心予以落井下石的惡意,主辦發佈公告後多少人藉著匿名的庇護,對那些表示自身傷痛的人予以惡意地擊打。
如果偷偷說給予使用者的庇護反被這些惡意濫用來傷害他人,我就會覺得不如廢除偷偷說。
行泉濂
5 months ago
想了很久發現好像還是很難正確表示我的意思,所以就不多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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