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錄些他人回應

文中提到對加害人積極處置,不知道定義為何?

目前能做的好像只有安排處於課程,但如果加害人不參與,也只能以行政規定移送地檢
(然後地檢視情況還不一定會起訴⋯⋯

柿子挑軟的吃,電地方政府比較容易。

其實看多了這類型檢討,監察院很少去動司法院體系下的單位(法院/地檢署)因為他們把程序法弄得很清楚,所以無從檢討。但是社會局的本質是彈性的,也很少有程序法規,所以所有的檢討都指向【輔導不力】,甚麼都可以再多做一點,因為社會局就沒有告訴大家到底他自己的定位在哪(社工的角色也一樣)

定位不明是真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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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就是權力/行政法架構的問題,沒有人會質疑待在醫院的精神科醫生為什麼沒有積極多關懷病人,但大家會質疑在基層跑家訪的社工,這個沒做到那個沒做到,例如【兒虐案小孩壓力大自己掉牙齒,這種荒廟的話凱凱案社工也相信?】手無寸鐵的人卻要做最多的是扛最多的責任,最終多做多錯少做少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