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工,自用】行政法
這門課的錄影我每次按暫停,老師的臉都處在很莫名的狀態到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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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何必須區分公、私法?
A1:區分公私法實益首先為「分別訴訟救濟途徑」。依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釋字466號解釋該條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公平審判,關於訴訟救濟應循普通訴訟程序或行政訴訟程序,則依立法機關依職權衡酌送送案件性質及既有訴訟功能設計。
今查我國對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審判,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法律辦理。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又依釋字466號解釋,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則由行政法院審判之。
然而公私法的區分對一般民眾而言較難掌握,因此依《行政組織法》規定,法院認為無其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Q2:政府所採的私經濟行政,原則上採私法自治,但是否應受憲法基本權限制?
A1:(論述「行政私法理論」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