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sogetsu - 我公司參與某個國中的標案,被由另外一間公司A得標。 公家單位都不能用中國製嘛。 A...這是某縣教育處的標案,教育處開出了相對嚴格的條件,只有兩家廠商符合條件入圍,就分別叫A和B吧。
教育處開放讓各學校自行決定要採用的廠商,A廠商和B廠商到各學校辦說明會,A廠商提供一個機型組合,B廠商提供兩個機型組合。
兩間廠商在簡報中強調是台灣廠商台灣研發台灣製造,品質和資安有保障。但是A廠商實際上卻是用中國製的設備,強行的安裝到學校,在安裝的過程中被檢舉了是中國製造品,所以安裝案強迫中斷。
最後?
最後是兩家廠商都不合格。
判定A廠商不合格的原因是,A廠商私下贈送「備用」設備給學校,違反某縣教育處的規定。
B廠商不合格的原因,是A廠商在事件爆發後,反過來去抗議B廠商有提供兩個機型組合,不公平競爭,因此某縣教育處用採購法硬凹,判不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