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期間的「立法程序」有瑕疵但未牴觸憲法:
憲法法庭表示,條文在委員會審查階段曾有相關機關表示意見,並召開公聽會,且表決也「並非完全匿名」,因此未完全違背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故「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牴觸憲法」,大法官仍是針對各法條的細節進行判決。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說明:「立法程序很難說沒有瑕疵,但憲法法庭認為,表決方式的決定跟運作,屬於國會議事的自律範圍,」修法並不因為瑕疵而牴觸憲法,「至於這樣的立法程序是否符合民意的要求跟期待?應該由選舉、罷免等程序進行判斷,並非憲法法庭的審查範圍。」
▶即時或限期要求總統回應立委對國情報告提問,屬於違憲
判決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僅賦予立法院「被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的權利,並無要求總統赴立法院報告的憲法義務,立法院也無聽取的憲法義務。
雖然憲法法庭不否定總統可「自行決定」報告,修法後若立法院自行決議報告時間並邀請總統,並不具憲法約束力。
若要求總統回答立委的口頭或書面問題,已超越立法院憲法職權,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反質詢」部分合憲、部分違憲
大法官並未否定「 #反質詢 」的必要性,但若是行政首長「以問題或疑問句答覆或釐清質詢人的問題」,即便言語表達方式有禮儀上之爭議,仍屬正常質詢範圍;若行政首長請假不出席,立法院無權以法律自我授權。
而「反質詢」、「虛偽答覆」等衍生的行政罰鍰、懲戒甚至刑事責任,憲法法庭一致認定違憲,超出立法院職權。
▶「 #人事同意權 」合憲比例最高
第29至31條,立法院要求被提名人提交學歷、論文、財務等資料應不具拘束力,因此合憲;但若要求被提名人對立委所提問之「答復」或「無隱匿資料」具結,或對被提名人進行罰鍰則違憲。
第30-1條,立法院各委員會若因為被提名人不願具結而「委員會應不予審查」等同立法院不積極行使提名權,將違反憲法忠誠義務。
▶「調查與聽證權」處分罰鍰超出立法院職權,因此違憲
第48條,要求公務人員若對立法院拒絕、拖延或隱匿資料,立法院院會可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同法第2項規定民間人士違法規定時,可處1萬至10萬元罰鍰,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主,這些條文皆超出立法院的憲法職權,因此違憲。
第8章「 #調查權 」的設立,若由院會決議則合憲,但各委員會不得獨設調查小組,涉及此類規定均違憲。
至於「 #聽證會 」,立法院可以舉行,但規定應與調查委員會的權限範圍區分明確,以保護被詢問人權益。另公務人員「涉及外交、國防」和民間人士「涉及營業祕密」的聽證會應以祕密會議進行,此為合憲。
▶憲法法庭的大法官們
本案主筆大法官蔡宗珍的整份判決主文長達151頁,可見其判決複雜度。
許志雄、張瓊文、蔡彩貞、朱富美、尤伯祥提出5份「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詹森林和黃昭元、謝銘洋則提出3份「部分不同意見書」。
蔡彩貞則主張聽證會為立法院職權,應設「藐視國會罪」以防虛偽陳述,確保聽證會的真實性,並認為刑罰應交由法院判定。朱富美支持此觀點,並指出將符合糾正、糾舉條件的案件移送監察院有助於資訊取得,無逾越職權。
相對地,黃昭元認為此案立法瑕疵嚴重,應宣布「全部違憲」,以避免未來爭議和品質問題。
▶學者專家們
東吳大學教授蘇子喬指出,本次釋憲多數採「合憲性解釋」,優先符合憲法的解釋,但在立法權監督行政權上顯得「斤斤計較」。如調查權和聽證權雖部分合憲,但因缺乏行政處罰強制力,效果大打折扣,且不符合釋字585號關於合理強制手段的解釋。此外,大法官認為調查權須與「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等於規定了調查的範圍,不包含在野黨感興趣的疫苗、雞蛋等行政權議題。
政大法學院副教授廖元豪則批評大法官的判決「理由奇怪」,指出大法官允許立法院行使聽證和調查權,但否定罰鍰,視責任為政治責任,導致參與者可拒絕出席或回答,且大法官不允許對官員虛偽陳述課刑罰,忽略公務員登載不實本已有刑責。他認為此判決將立法與行政權拉回原點,可能激化社會對立,轉向預算、人事阻擋或罷免等政治手段。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胡博硯則認為,釋憲結果在預期之內,因為大法官早前已認定有違憲疑慮。至於釋憲常見「部分違憲、部分合憲」的情況,因為條文可能涉及多重法益,需仔細解讀。以調查權為例,雖然大法官呈現妥協,立法院仍需修正合憲條文,未來可能再度引發朝野對立;另一種可能就是因細節太複雜、加上該法存在眾多爭議,後續便未進行修法,使其自然失效。此外,胡博硯指出,大法官此次同時通過四個聲請,不如往常「嚴格」,當然會引發政治考量的質疑,未來的政治爭議恐難以平息。
▶各黨團及府院回應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林思銘強烈批評,今日是司法失去公信力的「國恥日」,並指控憲法法庭淪為綠營的打手,壓制立法院的權力,造成憲政的羞辱。他指出,大法官削弱立法院的聽證權和調查權,使得如超思雞蛋和疫苗採購等弊案難以釐清,是「阻擋陽光照進國會的改革」,國民黨對判決表示強烈抗議。立委翁曉玲則批評大法官為「保皇大法官」,質疑官員在國會作虛假陳述卻不需承擔責任。
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黃國昌則批評 ,這是憲政史上首次將立法院定義為總統府的立法局,實質上破壞了權力分立。他指出,憲法法庭過於「呵護備至」行政權,賴清德選前曾提到總統需到立法院報告,但大法官卻認為此事應由總統自行決定,無法立法明定。黃國昌更是強調,其他民主國家的官員在國會說謊需承擔責任,而釋憲判決確認為台灣官員不需負法律責任,質疑這是否符合憲政原則。黃國昌說,民眾黨黨團將提出自己的修法版本,他認為大法官的邏輯錯亂會使修法變得困難。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則表示,今天是光復節,也是憲政的光復節,呼籲藍白兩黨勿再做出政治操作攻擊,也不要再修惡《憲法訴訟法》。黨團幹事長吳思瑤則說,憲法法庭沒有顏色,並沒有誰輸誰贏的問題;她也強調,大法官宣告條文違憲後會回到原法條內容,民進黨黨團會在原本的國會職權修法版本基礎上,加上今天大法官解釋要求要精進的部分,再提出相關修法。
行政院以新聞稿指出,對本判決所宣示捍衛憲政秩序、維繫權力分立、守護民主價值、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表示敬佩及尊重,並將配合判決內容行使憲法職權,共同維護憲政精神。
總統府發言人郭雅慧表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從修法到釋憲的過程中,社會上有許多討論與辯證,如今憲法法庭已經作出判決,期盼朝野各政黨能夠共同攜手,守護我國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賴總統也願意依照憲法法庭最新判決意旨,並在立法院朝野黨團具共識前提下,就總統之憲法職權,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