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在看這個因為流傳盜版的判決書
覺得被告的主張實在很荒謬wwww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智簡上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主張城邦公司、今周公司、天下公司何以製作本案檔案、製作本案檔案目的何在?且無設定密碼控管,亦未警示禁止轉載文字,顯人亦欲他人任意下載,而使人不經意即觸犯著作權法進而索取民事賠償,顯然符合陷害教唆,故應本案檔案應無證據能力云云(簡上卷第33、121頁)。
所以沒設密碼&轉載文字=歡迎大家下載傳播
奇文共享
然後我另一個重點是城邦法務還是同一個人耶(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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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oma250071: 我也覺得奇文共享w
感覺法人不太容易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