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代表的不受逮捕特權
以前英國國王,為了要過某法案,將民意代表抓起來,關三個小時之後放出來,說抓錯了,
但就利用這3小時的時間,國王過了他想要過的法案,
這當然不應該,所以民主發展到現代,多會在法律中設計
「民意代表不受逮捕特權」,這不是什麼立委犯法優待,
它這民主的精神,
就是無論如何都要讓民意代表進入議場開會,也因此,立法院長跟立法院議事處秘書處,
職責上需要派警察保護立法委員到議場開會,
沒有做到,就是失職的立法院長,
更遑論立法院長還判斷這個會議有效了。
滑坡一下 今天不准立委進入會會議室 明天就可以不準立委進入開會
之後就可以不準人民進入投票所
這什麼不准黒猫大雞雞進入美少女腿腿中間的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