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雄小字第2762號----------->(簡述)網路購物契約,網頁內容屬於要約之引誘,消費者提交訂單,並依網頁中所指示將款項匯入企業主帳戶中,屬於要約之意思表示一部,於企業主尚未再為承諾之表示前,契約尚未成立
原告未在二日內接獲任何告知及說明,故匯款之,其內容是原告所提出之要約內容,與被告承諾無關,而網路商品買賣無親自見面,無法依一般買賣面交價款及貨物,故要求訂購者先行付款僅系透過匯款確認訂購者提出要約之意思表示,亦與承諾無間。
買受人以交付全額價金的方式擔保自己交易資訊的正確?是這樣嗎?
那以後在網路交易的範圍內不會有履約詐欺的情況出現,因為出賣人拿了錢拍賣網頁撤下就跑啦,契約不成立而無出貨義務,出貨作啥?
判決根本混淆了88條撤銷權與要約之間的界線,而把撤銷權要件的兩造厲害衡量,前置到涵攝要約的兩造利害評價,是否妥當,不無疑問
現行的履約詐欺案例,在以後網路交易的案子就沒有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因為契約不成立,買受人亦沒有被詐欺而撤銷契約的問題,只能求諸於締約上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