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掉了錢, 撿到我的錢的人說要去證明我沒有這筆錢......台灣有這種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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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個證人指證那個人撿到錢, 撿到錢的人也沒不承認沒撿到錢, 但是他就是不認為錢是我掉的
對方 曾經被我告 妨礙自由罪成立
那..證明錢是你掉的..證明錢是他撿到的...就再告他侵佔啊...
我的部分 刑警正跟銀行求證是否臨櫃領出錢,以及相關的的人事時物, 兩個證人看到他撿走, 現在反而要來證明我沒有能力擁有那筆錢
只是我很好奇, 已經到了要里長選舉, 他竟然做出霸凌里民的行為, 還要想連任嗎?
逆向操作囉...
下次要去銀行前請先通ㄓㄧ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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