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被A 1億27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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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長廖了以)給議會的函釋文裡,對於是否要追討李慶安在議會任職期間的不法所得,內政部以(1)李慶安任職議員所得是「費用」不是「薪資」;(2) 法律無明文規定需要追繳;(3) 應以撤銷當選公告( 2009/2/13 )之後作為追繳費用的時點,等三個理由 “建議”議會不要追討。
內政部刻意隱瞞行政程序法121法,行政機構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請求補償權,如果 二年間不行使就自動失效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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