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沒時間,但我看了一下法條,大概是和公平交易法21條關係很大,現在我懂了,因為裡面有提到薦證性廣告的問題
公平交易法第21條其實提到的是薦證廣告代言人是有否「故意」和廠商進行廣告不實的問題,如果薦證廣告代言人(如被置入的部落客)沒有故意,其實根本不會被罰
過去被公交法認為「故意」的代言人,只有溫翠蘋一人;而且最後訴願結果雖然認定溫仍是故意,但取消罰款
所以最後來看,公交法並沒有管,也從來沒有管部落客薦證廣告是否要「自我揭露」的問題
所以最後來看,公交法並沒有管,也從來沒有管部落客薦證廣告是否要「自我揭露」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