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ettinger denkt
13 years ago
前幾天潘姓女子檢到錢與對方酬金一事,很多人都要求不應該拿酬金,眼中不應該只有錢。換個情況,今天富翁的前被貧窮的人檢到,他卻不想付酬金。大家是不是會反過來,變成法律至上?那標準究竟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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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rico♪自決建國⊿ sagt
13 years ago
(nottalking)我個人認為 物歸原主 就這麼簡單 其他的枝枝節節 不過是徒增困擾罷了~
不能再廢下去 sagt
13 years ago
其實這裡就涉及一個問題,法律在這裡沒有考慮到失物對失主的意義。但這也涉及法律的另一個問題,一般化如何將特殊性考慮進去?而這幾乎是法律的永恆難題。。。。
johnnyjiang sagt
13 years ago
我覺得法律還須兼顧人情.如果檢到曹興誠得錢,我應得的一毛也別想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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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差別 says
13 years ago
所以制度在拾得處置遺失物上,就是要降低雙方人為因素的排列組合干擾,同時鼓勵拾獲者主動申報。在這個案例上,經濟理論強調的誘因創造應該是解釋力比較強大 XD
不能再廢下去 sagt
13 years ago
no_difference: 講到了重點,這裡有透過利誘創造社會團結的想法,只是實踐上卻真的可能發生,利誘破壞社會團結的弔詭。而這弔詭之所以發生在於失物對於失主的意義不一樣。有的人可以花時間去爭議報酬多少(10之3是上限,0也是有可能的!),但很多人因為是沒有時間去爭議的。
不能再廢下去 sagt
13 years ago
這裡問題在於留置權有經濟學上所謂掐脖子的效果。當然這有強迫溝通擔保誘因的考慮,但很多人也許是不能承受這樣掐脖子,所以就一定要交出上限!但這樣一來,就會造成正當性有問題,而這是破壞社團結最重要的因素!
Brie sagt
13 years ago
如果檢到曹興誠的錢, 一毛也別想減 + 1
無差別 says
13 years ago
cpf0821 所以會不會是法制信仰及常識理解的問題,把"得"當成"應"
不能再廢下去 sagt
13 years ago
正確
不能再廢下去 sagt
13 years ago
這也是為何因為潘女法律系的身份會被凸顯的原因,及更加利用這個掐脖子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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