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ie
12 years ago
沒認真用過now in ... 可是年輕人的夢想 是不可以這樣被抹煞的http://blog.ez2learn.com...
latest #49
xelnaga74
12 years ago
另一種看法 Now.in創辦人自己坦言知道使用者播放版權音樂,但卻以「必要之惡」解釋之。讓我挺無言的...而且他是有"營利"的喔 這麼囂張 難怪會出事..
AACKball
12 years ago
不過也不能拿著夢想就說要無線上網就是了
Infie
12 years ago
應該說 的確是必要之惡 然後身為業主應該要把必要之惡怪罪給使用者 在使用規範寫的落落長讓使用者沒去讀 然後就行使必要之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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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ie
12 years ago
最後使用者太多 無法訴訟 一釘得等群體訴訟業者開始關心這塊領域的時候 就會變成 商家Vs.業主 Vs 使用者利益 三方角力 才會三贏!
Infie
12 years ago
現在這種情況就是 商家看到你侵權 業主還沒賺到錢 使用者不夠多 利基不夠大 結果就被介入 一發打死三邊 商家失了面子 業主失了金子 使用者失了裡子
Infie
12 years ago
基本上 我自己的看法跟第二篇有點不同 我認為是處置態度的問題 所以才用夢想當出發點 首先當被提出訴訟的當下 人可以交保 機器要怎麼交保?! 程式碼要怎麼交保...? 法律顯然對於這一塊的規範是很有疏漏的! 這種蠻橫的行為就像是 我突然去告隔壁鄰居侵權~ 檢調就來把隔壁鄰居抓走
Infie
12 years ago
還沒辦法交保 因為你這個鄰居是證據之一!
Infie
12 years ago
我認為法律行為上 now in 的確有缺失 不然不會被抄 可是現在是法治社會阿 哪有被告就抓走這回事... 無罪推定中心思想根本就是蕩然無存...
Infie
12 years ago
剛剛那個鄰居的例子稍微嚴謹一點好了 例如說 我突然去告隔壁鄰居用他的手侵權 檢調認為鄰居可能有犯行 於是把鄰居抓走 順道把他的手列為證據之一 雖然鄰居可以交保 可是手是證據之一必須保存 又無法跟鄰居切割開來 所以通通不准交保
Jugan
12 years ago
鋸子 (遞
Jugan
12 years ago
台灣沒救了這種東西講不完,去年還有土地徵收條例、樂生案、七日鑑賞期爭議...............離2012/12/21不遠了 (dance)
AACKball
12 years ago
我看不太懂你舉鄰居的例子
拿球棒打人重傷害,犯人會交保,球棒因為是證物所以不能交保
用電腦架網站犯法,架設者會交保,電腦以及裡面的東西是證物所以要扣押,
AACKball
12 years ago
被告了,就算是無罪推定好了,你也是要被限制行動以免出問題,人還可以限制出境,傳喚未到可以通緝,東西要怎麼限制?
AACKball
12 years ago
電腦可以解體,程式碼隨便塞個朋友傳出去就抓不到了,沒辦法限制跟通緝,可處理與躲過的方法太多
AACKball
12 years ago
交保,也是要"候傳"的
AACKball
12 years ago
然後其實我覺得無罪推定...真的就只是個"思想"而已
AACKball
12 years ago
回到這件事情上,講得賤一點好了,知道那個地方不能亂踩,還硬要跑過去跳,摔倒滑倒了才找人討拍吧
AACKball
12 years ago
我認同他的夢想,他的努力,可是我不太能接受他出問題了用一句"我不懂"帶過,用一個累了倦了就想結束自己的夢想。
AACKball
12 years ago
魯夫如果第一次被克洛克達爾吸乾,然後被羅賓救起來,就收拾行李回東海的話,尾大還畫個屁啊 =.=
Infie
12 years ago
為什麼會舉"手"這個例子 因為手 對於人來說是不可分割的 程式碼以及主機 就像是這樣的例子 是不可分割與限制的 但是卻用粗暴的方式並且沒有其他列證的情況下 對提供平台的業主(有收入)進行掠奪或是限制... 這看起來是法律上的問題 以及程序正義上的問題
Infie
12 years ago
而且多讀幾個blog 就會發現其實智財權 對於新發展的傳輸平台媒介有相當大的空間以及保護 例如說kkbox 與 ezpeer 還有 utube 都還活著 它們都有他們遵守的遊戲規則 對於新創平台 可能暫時不能fit in 這些規則 那得另行討論
Infie
12 years ago
可是對於 直接沒入主機 以及程式碼這樣的行事方式 實在是不苟同 另外 now in 的主角他的夢想有沒有結束 這我是不知道啦 在大海上喊自己是海賊王的矛頭小子多如牛毛 會成功的本來就沒幾個 可是如果是被沒有程序正義的方式給扼殺了的夢想 那應該是我們可以努力去改變的
Infie
12 years ago
有一些言論說 誰有利益 誰侵害別人的利益 這部是我想說的 因為每個人本來就都想要利益 誰平白無事寫歌給你聽了爽 然後誰平白無事買網路主機 讓你撥音樂那麼爽 那些人自己當然都要爽 誰爽誰不爽 有沒有犯法 這我覺得沒甚麼好談 犯法就是犯法 可是犯法之後怎麼處理 感覺我們落後現實很多
Infie
12 years ago
最後 知法犯法當然是不好 可是有人的夢想就是這樣啊 例如說我知道當海賊王犯法 可是我也想要有透明果實阿 (大誤)
Infie
12 years ago
其實我想說的就是 對證據的認定 以及對於證據的封鎖保護方式... 在資訊或是網路這方面 我們的法律真的是濫報了 ... 封鎖核心程式馬有個屁用 你要的是那些log 檔案 或是有犯意 犯罪事實的一些檔案而已
AACKball
12 years ago
抄了他的機器中間的過程我不知道,不過智財權應該是告訴乃論,大概就太高調搞到有人不爽去舉發,可是舉發後的證據蒐集觀察到上門查封,中間掌握了多少大概也只有上法庭才知道,他看到、他寫的也只是突然就跑來他家把東西搬走而已。
Infie
12 years ago
是說 老大說 不能有夢想就無線上"網"
AACKball
12 years ago
對啊XD 4G的喔~
AACKball
12 years ago
改法律這種事,那些整天在立法院練拳,非院會就遊山玩水的人來說,大概只會想改怎樣多領點錢、讓任期長一點吧
Infie
12 years ago
顆顆 老實說 突然跑來蒐證齁 我覺得是可以接受啦 只是搬走主機有啥用XDDD 任爸放在主機裡面的東西 哪個可以拿來當有犯意的證據XDDD 莫非這個CPU 犯意十足XDDD
Infie
12 years ago
李組長眉頭一皺 覺得這台主機並不單純 一台上面竟然好幾張顯示卡!? 莫非是一台工作站?
AACKball
12 years ago
其實拆顆硬碟走就好,你體諒抄家的人懶得還要拆機殼
AACKball
12 years ago
事情的真相是: OS: 這個顯卡跟CPU看起來不錯,硬碟拔出來上繳,其他的帶回家爽一下
Infie
12 years ago
基本上我覺得這樣的東西在處理程序上 都有缺失~
Infie
12 years ago
例如說 我一個出版社整天出版色情書刊 還路上兜售 檢調來蒐集證據 不指搬走我印出來的色情書刊跟印製色情書刊的印表機 連整個機房都查封起來 ...
AACKball
12 years ago
好吧,我倒是真的不知道他接下來會怎樣做,可是看到他文章最後一段跟最後一句。我只覺得,3/3抄你家,兩天了你還在這邊哭哭,在家說啥自己快憂鬱症了,沒有去找辦法,實在是很...
AACKball
12 years ago
因為機房是犯罪現場 XD
AACKball
12 years ago
第一犯罪現場
Infie
12 years ago
似乎也是 舉例不佳XDDD
Infie
12 years ago
基本上在那邊哭哭沒去找辦法 只是他不能當海賊王而已 我還是會取得透明果實的!
AACKball
12 years ago
阿布薩羅姆還沒被打倒喔~你要先找到他
AACKball
12 years ago
用個例子講Now In 好了,開一家賣槍的店,客人買了槍,結果出去開槍殺了人,其實賣槍的老闆不會有事,貨品他又不能負責。但是台灣賣槍不合法,所以他被抄了XD
TreizeSolo
12 years ago
這篇還真長 *茶
Infie
12 years ago
錯了 台灣在這裡智慧財產法有保障新平台對於已存在的智慧所有權侵犯的問題已經有立法了
Infie
12 years ago
所以她有沒有違法 不知道 有沒有侵權 "有" 有沒有提供令他人侵權的平台以得利益 "有" 所以要怎麼審理 事之後的事情
Infie
12 years ago
所以變成 別人做出不是槍的武器 台灣也規定不能賣槍 可是有立法規定可以賣非槍枝的武器 你就賣了那個心做出來的武器 你有侵犯他的權益 然後買了武器的人又去殺了人 那你有沒有犯法!?
Infie
12 years ago
然後 在沒有確定有沒有犯法的情況下 沒收武器之外 連放置武器的櫃子 都一起搬走了... 這有沒有程序正義!?
AACKball
12 years ago
侵權的部分有觸法,賣出去的東西被用以犯罪,有沒有觸法要看他當初有沒有告知或規範物品用途
AACKball
12 years ago
然後我覺得抓扣不扣押電腦怪怪的,講極端一點的例子,開槍傷人,真正傷人的是子彈,槍只是載體,可是你在扣押的時候也不會只扣押子彈吧?
電腦不只是一個櫃子,他可以利用所搭載的軟體進行所指控的犯罪,軟體沒有硬體不會自己跑,硬體沒有軟體也沒辦法進行犯行,所以兩者應該視為一個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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