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夜市原本是在地生活裡的尋常事物,但在外國觀光客的高度興趣下,從後台被整理為前台,『觀光夜市』因而被轉化為台灣的都市著名奇觀之一。」(吳介禎、王淑宜),如此「夜市」不僅僅是市民真實生活的空間,同時也變成一枚符號,一個戲劇化了的社會場景,方便被消費。
如Frith and Horne所說:後現代辯論最後所關心的意義來源,不是意義與歡愉之間的關係,而是意義的權力與權威之間的關係。現在是誰決定了意涵(significance)?是誰掌握了詮釋的權力?
李思薇(2005): <文化事件中的停駐與遊走---以城市節慶彌拼台北的文化生活圖象>。台大城鄉所碩士論文。p.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