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本行很久了,且程度也不佳,只是發表自己對社會事件的一點點看法。
罪刑法定主義。你覺得下列那種行為可惡?
1.殺人故意,一刀畢命。
2.以凌虐為目的、為樂趣,手段兇殘,反覆實施而致死者。
1為故意殺人,但會考量犯罪動機、行為手段、行為後態度等因素量刑;2則是傷害、過失殺人,再可惡,也只能依過失致死量刑。有時,最可惡的,不一定會得到合乎比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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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虐童案中,二審法官認為行為人在受害人昏迷後有將他緊急送醫,「尚未泯滅人性」,這一點我就完全無法認同,我比較傾向認為行為人是害怕被害者死亡後的法律效果,而非孩童的死亡,今天若不是這孩子死了,那他還不知要被凌虐到哪時候,他受苦的日子就永無終止。
我也覺得判太輕了,為何會從死刑判成30年?其實“人道文化”就像個緊箍咒,讓相關法律下不了重手。
很無奈,這就是罪刑法定主義,也就是所有刑責的裁判都要有法律依據。殺人罪最重是死刑,傷害致死最重是無期徒刑
本案中二審法官認為無積極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殺人故意,只能以傷害致死作裁判,大陸法系國家就是如此。但讓我比較不解的是法官竟認為行為人尚未憫滅人性〜
且對於殺人故意認定上,如果行為可預見結果,法律還是可以以故意論,就像酒測值超過一定數值,除了行政罰鍰外,還會被認定有公共危險罪。兩審裁判大不同,主要是法官對行為認定不一,引用法條不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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