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對「古蹟音樂沙龍」的沙龍兩字很有意見,尤其如果是南管演出,更覺不適。台灣的文化機構與經紀,喜歡中西合併,新舊雜陳,稱之為多元化,結果就是四不像。
約十年前,「兩岸國寶名家之夜」演出,我社應邀同台,經紀公司送來海報,寫著「大陸名家 vs 台灣國寶」,我立即回應不妥,對方沒有接受我的說法,只說來不及改,真是出洋相出到底了。
Vs.,只有法律上以及單一運動對抗賽可用,亦即「某某對抗某某」之意。台灣的半吊子英文卻把他拿來跟 and, with 混用,這不是出洋相是什麼,台灣人瘋學英文,學出這副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