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這幾天看著作權法修正案的各種遊說文章, [fr.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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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現在一直有個疑問讓我真正無法贊同這些反對的言論。
如果算是創作者的,那創作者要求付費觀看著作,又有什麼不對?
CC創用授權跟GUN都是為了推廣而設定,主旨在防止盜用而非營利。
如果從今以後書籍、樂譜、影音資料全部改成線上發行,不做實體印刷,
全面要求這些產業開放著作,這些產業的生存權利在哪?
今天著作權法修正案,就是為了因應網路不同於傳統出版,
才加入財產權侵害檢舉,並且ISP限制網站存取的條文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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