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無法看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QQ誰可以幫我查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149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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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對於第二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其上訴另有其他不
合法情形,以裁定駁回其上訴者,對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時,其再審不變
期間固應自裁定確定翌日起算 (參看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七號解釋) 。
但對於第二審判決逾越上訴期間後之上訴,第三審法院以上訴逾期為不合
法裁定駁回者,其再審不變期間仍應自原判決確定翌日起算,不得自駁回
上訴裁定確定翌日起算再審不變期間。
解 釋 文:
對於第二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
九十七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阻其確定。原第二審法院雖認係對於不得上
訴之判決而上訴。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為駁回之裁定。然當事人對於裁
定。於抗告期間內。有合法之抗告者。其裁定既未確定。即無從斷定為非
合法之上訴。第二審判決。亦即不能認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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