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乃滋小精靈
11 years ago
上一噗感謝大家對婚姻平權及同性婚姻的討論與分享,很良性的溝通,我都把書扔在一邊忙刷噗了XDD (且慢)
最後尚未有共識的地方比較focus在伴侶法的疑慮上,為避免在婚姻平權的噗中討論造成混淆,所以來另開一噗給伴侶法~~~
latest #129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那就先放圖吧
美乃滋小精靈
11 years ago
All_powerful: 有默契!我正想引用呢XDD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此外,民法修法、伴侶制度、家屬制度的提案人不同,審查也是分開的,所以並沒有綁在一起這件事
如果對這些法案有疑慮,也可以選擇部份支持(雖然我很希望全部過)
立即下載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fumgj: 配套和兒童服利部份其實圖中有部份說明,基本上就是以現今的兒少法做延伸(共同同居人所生的兒女)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多p的部份嘛==
本來就不違法(只要是關在房間裡不礙到別人的話)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要為了多p還去登記成家人根本是脫褲子放屁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手續什麼的也是很麻煩的啊!!!!
(再次強調,多p原本就不違法啊!!!!這都是個人感情或性觀念的問題)
なす。
11 years ago
fumgj: 沒有多P阿~ 多人家屬制不是多P制 要多P還去申請幹嘛? 多人家屬制就是你跟你朋友一起把戶口牽在同一個地方 可以互相照顧阿~
なす。
11 years ago
fumgj: 伴侶制只能兩人喔
なす。
11 years ago
fumgj: 你先把圖表看仔細ORZ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圖明明就有寫啊
美乃滋小精靈
11 years ago
我小結一下剛剛大家提出伴侶法的需求:
(1)伴侶法可單方解除,在婚姻制度中很常有兩人無法達成共同所以互相拖扯的事情,伴侶制可免除這種事。
(2)不一定每個人都會走入婚姻,人最後決定一起共同生活者不一定是情人,可能是多年室友,好友等等,是該有個法條給予法律保障和效力。目前現行是有醫療決策委任人,可指定你一起生活的人在你無法自主決定時幫你做醫療決定。但這法條只限醫療部分,可能不敷使用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psyboss: 其實2比較偏家屬制
呃,多P就不能去登記成家人?
なす。
11 years ago
fumgj: 還有多人家屬不是小王小三條款 即使有配偶 再跟別人一起簽了多人家屬 還是不能外遇喔~ 因為照樣會被告!
多人家屬就是像家人阿~ 沒有血緣的兄弟姐妹阿~~!!! 你會跟你的兄弟姐妹修幹嘛? 應該不會吧?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fumgj: 家屬制就是你跟你的好友或親密的人一起去登記成家人,可以居住在一起,在醫療和一些社會福利上有保障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這篇寫得很好這篇寫得很好請你想像這個畫面:耶穌住院了,主治醫師卻拒絕跟他十二個門徒做病情解釋,管你多著急多親密,你跟他沒有血緣關係,就是沒資格了解他的病況
なす。
11 years ago
fumgj: 而且現在的法律是 你有配偶 可是你還是可以偷偷把別人的戶籍遷到自己的戶口裡喔~ 多人家屬制則是修改成 你有配偶的話 需要跟配偶手牽手一起去修改 沒有配偶就不能偷偷把別人的戶籍遷到自己戶口李囉
美乃滋小精靈
11 years ago
但伴侶制目前有被提到的疑慮是: 被領養的兒童福利。
因為可輕易解除伴侶關係,所以兒童福利有隱憂~~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多p又不犯法!!!
幹嘛還要特別去申請成家屬!!!!
自己在家裡就可以啦!!!!
美乃滋小精靈
11 years ago
kissagain: 喔!!長知識!!原來有這個效力在!!!
なす。
11 years ago
fumgj: 可以啊 可是需要這麼麻煩嗎?如果你要多P 你找到一群志同道合的多P朋友 就多P阿 現在不就有很多?? 可是對方不同意你還是會被告喔!! 就像是你要跟你的兄弟姐妹修幹也是違法的 你可以這麼做阿 不過對方只要不同意 要上告你還是會被告阿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psyboss: 兒童服利方面,其實反而比現在的"同居人"制度有保障
基本上就跟離婚一樣,兒童的歸屬問題還是交由民法法官裁決
伴侶盟的回應是多P有必要登記嗎?我覺得伴侶法的用意是:通姦罪不適用,不需盡性忠貞,讓那些開放式關係,想多P者可以不需要對另一半有絕對性忠貞。
美乃滋小精靈
11 years ago
All_powerful: 應該不是針對多P啦XDDDD他應該是在扮演他最常遇到的反對意見~
我是想知道,有沒有可能變成滿足一夫多妻制呢?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psyboss: 常見的說法是伴侶制度沒有通姦罪,這樣我的老公/婆是不是就可以去找小三小王
如果你擔心會變成這樣請選擇婚姻制度謝謝
美乃滋小精靈
11 years ago
kissagain: 等等我這普遍級河道~~請大家換個和協點的詞啊啊啊~~我一點開就衝擊XDDDDDD敦倫一詞不錯
黃臉婆
11 years ago
All_powerful: 對XDDDDDDD說真的擔心就去結婚啊!!不然反而家屬制對那些無能力的小三們反而比較好吧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我個人會把伴侶制度想像成試婚,偏向介於傳統婚姻制度→男女朋友間的關係,可以享有部份婚姻制度的保障,真的不適合也可以好聚好散
美乃滋小精靈
11 years ago
那!我還有一個問題~~~多人家屬的話,為家屬投保,受益人可以是自己嗎?
黃臉婆
11 years ago
psyboss: 我記得受益人本來就可以由投保人自行決定.....
美乃滋小精靈
11 years ago
All_powerful: 咦?現行法規中,同居也可以領養嗎?@@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psyboss: 我印象中是可以
なす。
11 years ago
psyboss: 拍謝(艸) 台灣的法律 即使你單身還是可以領養小孩囉~
2013 11 08 新聞挖挖哇:多元成家的意義 分享一下,我覺得這節目講的蠻清楚的,鄧醫師對伴侶制度的想法也很有趣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psyboss: 現行法規中有單身領養小孩的制度...
なす。
11 years ago
記得之前還有反對方說"通過這些法案 代理孕母恐淪為生產機器"<< 目前 代理孕母的部份 台灣根本沒有合法喔~>.^///
九命
11 years ago
伴侶協商的繼承權是怎麼算得?有哪些限制?
刑法上三等親內隱匿罪犯基於情理可減刑或免刑,伴侶和家屬有無此類權益?
伴侶/家屬是否可互為保險受益人?
伴侶/家屬是否可申報所得稅的扶養減免?
三等親內不可收養,但可結為伴侶?
美乃滋小精靈
11 years ago
哇!!謝謝!!好羞愧我常識好差OTZ(跪地)我正在查相關收養單位跟資訊~~真的沒有特別限制耶!只是單位會考量年紀、經濟、家族結構等條件~~~再審核
九命
11 years ago
伴侶盟的修法說明,說伴侶制無關性行為,所以不完全複製婚姻制度對旁系五親等內的限制,可收養制度無關性行為,其亦存在對五親等內的限制,性行為要素和五親等內的限制,應該沒有什絕對關連吧?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redqcat: 伴侶權基本上就是由伴侶雙方定下的,並不會使自己/家人也跟著成為姻親
保險受益人原本就可以自由填寫,並不會產生影響
伴侶制是有減稅的額(印象中),而家屬制度則無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許多人擔心的亂倫或近親收養問題也不存在,因為不論是伴侶制度或民法修正案,都沒有修改到刑法==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fumgj: 家屬制和伴侶制度不是姻親
家屬制和伴侶制度不是姻親
家屬制和伴侶制度不是姻親
家屬制和伴侶制度不是姻親
美乃滋小精靈
11 years ago
我在想,如果多人家屬時,依現行遺產跟現行的保險制度,若我找一些街友來,提供食宿,為其投保高額保險,受益人都是我,先不說犯罪的做法,若在他們過世後拿保險金,就變得有點像私人安養院但未立法,然後月付變身後付款,會不會變新興產業,然後有犯罪空間~~血緣都有可能這麼做了,沒血緣的話…要怎樣防範才好?
九命
11 years ago
我沒問姻親問題吧?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redqcat: 之所以會有親等就是因為姻親關親啊這位大大
美乃滋小精靈
11 years ago
All_powerful: 所以亂倫是刑法嗎?對不起我也有點不懂~~~還請求指點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psyboss: 亂倫和通姦都是刑法......
而民法中對於婚姻制度的保障也沒有修改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fumgj: 所以你的問題是?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簡單的說你不會因為家屬制度或伴侶法而因此跟對方的血親也變成血親
美乃滋小精靈
11 years ago
All_powerful: 喔!!!我看懂了!謝謝你~~~稅跟姻親那邊我明白了
九命
11 years ago
psyboss: 那就變成人頭家屬了!?
(像人頭帳戶那樣?)
就我所知,現行戶籍制度,有些長期住院,以醫院為家的老人會將戶籍轉到醫院,如果戶籍和家屬關係綁定,多人家屬又直接沿用現行家屬制度的權利義務,那…濫用問題好像是很合理的可能?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fumgj: 養子的權益同婚生子女
而家屬制只是給一些想要共同生活/居住但是並非婚姻伴侶關係的人的另外一個選擇(ex:多年好友)
黃臉婆
11 years ago
psyboss: 基本上正常過是好像沒啥保險金可領XD"?
黃臉婆
11 years ago
過世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psyboss: (假設是惡意詐領)
保險公司會不會陪是一個問題
九命
11 years ago
All_powerful: 旁系姻親或直系姻親才有親等嗎?
我提親等有二處,一是伴侶與家屬有沒有三親等內的一些權利:這是考慮明明說是一家人,卻在某些時候不能像一家人的矛盾。(手足犯罪可拒絕做對其不利的證詞,伴侶/家屬犯罪就必須鐵面無私,大義滅親?)
九命
11 years ago
另一處是旁系五親等內可結伴侶,但收養對五親等內有限制,這是在指出同為家庭關係建立,卻有不同限制的不合理。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fumgj: 答案是......
不行
舅舅=媽媽的弟弟,然而伴侶制度是不會讓你跟他變成姻親(為伴侶雙方的契約關係),所以他不能減稅,不過如果是你爸媽就可以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而家屬制我上次翻法條是不適用於此項減稅額的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redqcat: 我先看一下你講的東西,因為有點看不懂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五親等這個你是在哪裡看到的呢?因為我印象中是沒有這一項,並且五親等內可結為伴侶也和刑法民法部份條款抵觸了,會不會是謠傳呢?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然後還是要提倡一下啦...如果覺得伴侶制度的保障相對比較少的話......還是可以選擇傳統的婚姻關係
九命
11 years ago
All_powerful: 伴侶制度,只有直系親屬不適用,這是草案內容寫的。
我沒看伴侶盟外地資訊,不可能被造謠。
九命
11 years ago
All_powerful: 另我沒看到任何伴侶制度五親等內締結違反現行法條的地方,不只是否可請你詳細說明?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草案不涉及刑法通姦罪和血親通姦罪的修改,所以不僅直系不能結婚,就連三親等內也是不能發生性行為的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稍微查了一下)所以單就性行為來看,現行的規定是三親等內,所以說,五親等你原本就是合法的樣子
sorry 我不是法律相關專業所以查資料花了一些時間
九命
11 years ago
All_powerful: 伴侶關係性行為非必要要素。
此論點可參考伴侶盟的草案說明。
九命
11 years ago
RP psyboss: 我小結一下剛剛大家提出伴侶法的需求:
(2)不一定每個人都會走入婚姻,人最後決定一起共同生活者不一定是情人,可能是多年室友……
此論點可搭配三胞胎表格看。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redqcat: 根據民法第983條規定: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我問了一下法律系的朋友,伴侶法跟這一條民法應該是媒合的共沒有做修改
九命
11 years ago
伴侶關係有些多人家屬沒有的權利,表格出來前我曾去信伴侶盟詢問伴侶制與多人家屬權利義務的差異,相信三胞胎表格已有初步解釋,好友未必一定只會成為家屬,為了擁有更完善的權利而建立伴侶關係,算合情理的。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redqcat: 然後在伴侶盟草案的1058-8條收養子女這一塊並沒有看到五親等的相關規定
九命
11 years ago
收養的限制,請見現行民法1073條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redqcat: 那應該是 不能結婚不能收養啊==
不沒有能收養不能結婚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fumgj: 血親通姦罪沒有改啊==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法律不是擺在那裡好看的啊!!!!!!
九命
11 years ago
fumgj: 亂倫的前提是有性行為,伴侶制度和性行為無關,難道成人收養小孩,難道是為了和小孩上床?0A0
九命
11 years ago
伴侶制度和收養一樣,沒有性行為之前提存在。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fumgj: 比方說???????
九命
11 years ago
fumgj: 你有看到:伴侶協定之繼承權可以無視特留分的嗎?
法定合約,是不可違反法律的,伴侶協定允許對方殺害自己,法律也不會允許。
九命
11 years ago
fumgj: 他們可以規定不准和他人上床(出家人簽伴侶協定要求對方不可破戒應該沒有違法吧?),但是不可能可以因此要求對方做違法(和自己上床)的事。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fumgj: 全句是伴侶協定之繼承權可以無視特留分的嗎
意思是即使伴侶制有諸多增修
但是仍不得抵觸現有法律的保障
哇我一回來疑慮都被解釋光了!真謝謝熟悉法案的朋友們熱心解答~~~(話說我熊吉下跪表符去哪了)
九命
11 years ago
All_powerful: "全句..."我是這意思沒錯。(伴侶繼承部分可見1058-10,不過裡面好像沒有說明如要以伴侶協定更動繼承順位是否有何限制。
孟婆客棧萬老闆
11 years ago
三、按伴侶間得約定他方享有繼承權,在此情形,他方繼承權依其約定內容應
準用民法第 1144 條相關繼承順位與應繼份之規定。
四、在伴侶一方對他方享有繼承權之情形,倘伴侶他方竟得藉由另訂遺囑方式
侵害其繼承權利,則伴侶間有關繼承權利之約定將流於空文,爰明定伴侶之一
方若對他方有繼承權者,應準用民法第 1223 條有關繼承人特留份之規定,俾提
供享有繼承權之伴侶一定程度之保障。
所以亂倫、姻親關係混亂是不存在的,因為此法不可去抵觸刑法。
而領養問題也不存在,因為現行制度下,就算同居或單身都可以領養,伴侶制的約束力比同居更好,所以對孩童來說不會比現行差,而領養與否其實都要經單位逐案了解領養者背景後核可。
至於多p,在多人家屬制中,若你有配偶,就需配偶同意才能增加家屬~~~
目前大家討論釋義到這裡~
對啊真的!!很感謝上面各位有去更深了解法案的朋友~~~真的解了很多疑慮和假設性情況~~~
九命
11 years ago
psyboss: 把多人家屬當成"成人收養"來看,會比較跳脫多P思維。
現行收養制度,可使無親屬關係的未成年者成為自己的家人,且無人數上限,但卻沒有使無親屬關係的成年者成為自己的家人,且無人數上限的制度。
九命
11 years ago
多人家屬可以突破只有未成年者,可以藉由法律形式增加非姻親關係之家人的不公平。(成年人也很需要愛的~)
redqcat: 喔喔喔!!!好清楚!原來是有這樣的差異,謝謝紅花~~~!
(終於可以用電腦打自不用用手跡了真感動) 上面討論了好多 那我想新開一個問題 如果A跟姊妹淘B先結成伴侶 但A的真命天子C後來出現了 A為了要跟C結婚 被迫解除和B的伴侶關係 那B的權益如何保障? 還是要逼迫B和AC結成家屬呢?
九命
11 years ago
不過現行草案內容是否周全我持保留態度,伴侶制度有他國先行可借鏡,但多人家屬算較新的概念(雖說可看作成人收養,可偏草案不是直接套用收養的制度,而是另建新制度,所以權利義務無法直接參考收養制度(躺)。)
立意良善,但草案是否適合這樣通過,是令回事了。
九命
11 years ago
tinaleenot: 好問題,不過這要先確認你所指的權益為何,如果是收養子女的問題,那可能要先確認現行收養制度怎麼處理養父母離婚後又再婚的情形。(是會變成2個以上養父母嗎?)
如果是財務問題,可以於伴侶協定時協商關係破裂時的賠償責任。(類似商業合約中的違約賠償之類的。)
redqcat: 除了這些 也想問問那關於手術同意.已申請的福利等(雖然沒有明白但好像有看到類似的) 該如何論處? 就我所看的草案全文完全沒有提及這時怎麼辦 是我漏看了甚麼嗎?
摁、分享一下多人家屬法案關於社會福利的部分>_<
之前因為自己好奇就去問了同志諮詢熱線的人員得到的解答,
我的問題是,如果跟低收入戶結為家屬,那麼社會福利的部分會怎麼判斷?(思考的部分方向是,如果有不肖的人會拿這點去申請補助...)
得到的結果是比較有可能的是,低收入戶跟非低收入戶者成為家屬以後,他就不是低收入戶了,
因為彼此有扶養的義務,在台灣的社會福利法的規範中,低收入戶的資格會把相關親屬都納進來統計,所以如果雙方成為家屬,非低收入戶者要撫養低收入戶。
民法修正草案如果通過,其他的相關法令也還是會持續進行,不會因此受影響,所以社會福利的部分,還是會根據社會救助法的規範進行喔~
第二個疑問是,如果在成為家屬之後,非低收入戶者拿到了低收入戶的資格,可是沒有盡照顧的義務怎麼辦?
成為家屬就在法律上必須負擔照顧責任,所以如果成為家屬之後,對方沒有善盡照顧責任,那就可以解除家屬關係的。
多人家屬沒有法定繼承權,也沒有財產共享,所以福利的部分應該是不會有牽連,但是應可報扶養,報扶養就可以減稅這樣。
九命
11 years ago
chichichixxxx: 那麼如果報扶養減稅被濫用(像現在一堆家長租戶籍搬學區),有想過防堵機制嗎?
如果是針對法案的話,這個我不清楚所以不能回答不好意思>_<"不過如果自己知道被亂報扶養,是可以去解除家屬關係的,法案解除關係也只需單方面。現行的法律我不清楚他有沒有什麼防堵的機制,如果有的話應該也是按照現行法律這樣,我之前也有這個狀況,被家族中某人報了撫養減稅,但事實上沒有撫養這樣...不過就我本身的經驗,就算是多人家屬沒通過的現在,也有很多這樣的狀況..所以這應該也不算是法案衍生出來的問題吧 (´・ω・`)
九命
11 years ago
怕是有人拿扶養權做交易。(像戶籍照理不該可以用租的。)
九命
11 years ago
現在扶養權沒那麼好移轉給外人,親屬間移轉,可移轉之數量與對象都很有限,所以問題也不會太明顯。
可如放寬此減稅資格的取得方式,問題可能也會跟著變大。
redqcat: 摁不好意思,因為我真的不是法律專門所以恐怕沒辦法完整的回答這些問題>_<
不過其實就多人家屬是建立在互相照顧為基礎的狀況下,如果共居的一群人,他們的狀況需要社會福利的話,共享應該是沒什麼問題的,不過這必須是大家都不會鑽法律漏洞或拿去做不好的事的狀況下,但是若是草案通過了,目前聽到的說法是很多相關的法案(例如刑法上通姦罪等)都會等到通過後把不完整的地方再進行修法這樣。
另外補充一下,關於多P這個問題,我想草案的用意不是讓多P合法化...畢竟多人家屬的出發點是一群互相照顧的人,這群人的互相照顧並不是建立在""上,
雖然自己的身邊可能沒有這樣的一群人,但是怎麼知道台灣其他地方沒有需要的人
我認為我還是會支持這樣的法案通過,不過這邊的討論真的是我看過所有討論的地方最和平也最不跳針的... (各種感動)
個人以為,目前伴侶制度有關伴侶繼承權的設計,並不適當。給予伴侶配偶等順位的繼承順位、應繼分與特留分,意味著伴侶屆時須與被繼承伴侶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乃至祖父母等產生聯繫,但伴侶並不與他們是「親族」,反過來說,對於上述法定繼承人來說可以是說是一個「外人」來跟他們分家產,此則未必可以讓他們心服。故個人以為,有關伴侶間的遺產處理,讓當事人以遺囑為之即可,實不須草案1058-10。
這邊想問關於順序的適用問題 假定三個法案都通過了 1若先有伴侶 後想(跟不同人)結婚 伴侶是否必須解除(就算雙方仍然感情深厚) 2若先有家屬 後想結婚 配偶進入家屬是需要所有成員同意嗎?還是直接進入? 3若先有婚姻後欲成立家屬 是所有成員需要相互同意嗎?
hohenzollern: 是因為怕以法條執行難令親人服氣(假設跟原生家族疏離,但他們想用血緣來分遺產嗎?),所以要立遺囑來證明當事人意願,而非交由法律排序~~是這樣的顧慮嗎?
chichichixxxx 報撫養確實是現在都很常見的減稅撇步XDD 不過就像紅花說的,放寬減稅資格的取得後,問題會不會變大~~但這就是稅法上的再調整就好~~~
我也很高興大家都這麼熱心分享所知,針對法條運行後的狀況發想,真是解了我許多疑惑~~也希望能給過去像我一樣對這法案有疑慮或不清楚的人一些幫助
這個法律適用對象與衍生的可能性太廣,個人覺得不太適合立法確立此一原則,至於從立法理由出發的質疑,個人在河道有指出,就不占用您這太多空間了。
九命
11 years ago
psyboss: "假設跟原生家族疏離,但他們想用血緣來分遺產嗎?"應該不是這意思,原生家族想用血緣來分遺產(特留分),是現行法律賦予的權利,無法藉由任何方式事前改變。
redqcat 喔喔!原來有這個特留份…!對不起知識淺薄QQ
那想請教一下,若預立遺囑不想分給血親也沒有嗎?如果登報斷絕關係,對方也還是能分嗎?
(這邊先稍偏離伴侶法請教一下)
九命
11 years ago
頂多就是伴侶是否有配偶繼承權會影響到他們的特留分大小。(可如果伴侶沒有擁有特留分大小,遺囑的意義會很薄弱(遺囑說房子留給伴侶,可去世後的其他遺產小於親族特留分加總,變成--伴侶拿不到房子)
hohenzollern: 好的,很謝謝您,因為現在用手機不便刷噗,晚點時候到您噗浪上看看,詳加瞭解一下您所說的立意
九命
11 years ago
psyboss: 都沒用--登報斷絕關係和儀式婚一樣:只是做給自己爽的。
九命
11 years ago
台灣的繼承相關法非常的保護繼承人,除非被繼承者往生後,繼承者主動藉由法律程序放棄繼承權,否則繼承者都有權利藉由主張特留分改變遺囑上的不公平。
redqcat 哇~~原來是這樣……QQ嗯…可是這樣,對曾被原生家庭傷害過的當事人怎樣辦?譬如家暴,遺棄,騷擾等等的,過去這些與原生家族失和的案例,最後親人還是可以拿到錢嗎?
那,把這樣的情況套到多人家屬上來看,若一個個案,晚年是由他的多人家屬撫養,他留房子給他們,但死後原生家庭跳出來,而他有很多兄弟姊妹,還有父母,一人持一特留份,加起來比多人家屬的部分多,那……房子會被血親拿走?
這部分,考量到特留分是附屬于原繼承權下(從應繼分而來)在解釋上,便是喪失繼承權者便無特留分。於是乎,民法1145條應有適用。
Wwww關於繼承 雖有特留分 但要先考量繼承的順位 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在的時侯 第二三四五順位的繼承人是無法繼承的噢 而且若真的有遺棄的事實 是可以剝奪繼承權的
1138只定到第四順位啦…繼承人未得繼承,基本上有兩種基本情況:繼承權喪失,以及拋棄繼承。現在實務大抵傾向把1145第五款從寬認定,所以一些不孝行為,是可能會因此喪失繼承權的。
九命
11 years ago
psyboss: 有部分案例是生父/母早年棄養子女,多年後卻要求子女負起扶養責任,此情況就是子女和生父/母打官司「告對方棄養」,勝訴時好像其父母也會喪失繼承權,不過這類官司通常都很耗時...
九命
11 years ago
比較麻煩的是--有些子女雖與原生家庭失和,但原生家庭確實有盡到扶養其至成年。在這樣的情況下,不管之後子女與原生家庭關係有多差,都很難主動斷絕親子關係。(因為子女成年後,父母沒有繼續扶養的義務,反而是子女有扶養父母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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