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太能夠理解這個修法的意義啊。
汽機車「駕駛」若行駛道路期間抽菸,導致「有害於」他人時,將處600元罰鍰。
那麼乘客抽的話,縱然有害於他人,也不能罰嘍。還有,行人穿越馬路時,將煙噴到停在前面等綠燈的騎士時,也不能罰嘍。
更重要的是,到底要怎樣認定「有害於」,讓人聞到煙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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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到底要怎樣認定「有害於」,讓人聞到煙味是不是有害?如果是的話,停在旁邊噴廢氣的其他汽機車,是否也產生了同樣的惡害?如果是煙灰或煙飄到其他騎士的眼中是屬「有害於」他人,那麼廢氣噴到眼中也同樣會很難過啊。
那是原PO在facebook上發言被截斷的部分XD
XDDDD沒看清楚
不過汽車公共空間的定義真的很難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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