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在問我有關三億交保的問題。我實在是不知道要怎樣回答。
其實,羈押有一定的要件,重罪方面是沒問題,問題是後面的二擇一的選項。
法官認定這個二擇一的選項都不符合,所以交保放人,這並不代表這個人就是無罪啊。
怎麼到了二十一世紀,還是有人認為羈押就是有罪,羈押就是處罰。
在...
台灣人認為最棒的法官是包黑子 ,被告的一定都是有罪 ,得先打20大板
(幫補)
在變態的國家,檢方起訴後定罪率是九成九,這個時候國民這樣想,我是無法否定,但是我國距離這個變態國家的程度還遠得很啊。所以法官才會「訓示」記者們。
至於交保後,會不會逃亡,這是警政的問題,總不能因爲警政無力,就要改變這個原則。
至於交保後的行徑,被告敢做,有人敢陪,這不就是台灣的政商關係嗎?有什麼好稀奇的。難道不交保,那麼其他的政商人士就不會做這種事?
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