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前台灣跟日本同一國是歷史事實,而懷念並非親日,只是懷念那一段記憶。而嗣後國民黨的壓制,當然更會對年輕歲月產生懷念。而這段歷史(1897-1945),對法律人來講,其意義為何?(參考:來回穿梭於法律與歷史之間)。如一個國民去反抗國家,在現代法當中是如何對待這個人?而要求當代在台漢人每個人都去反抗國家,這樣是否過於殘忍?
現代法對資產階級是有利的,而既得利益者當然不會去反對這樣的制度。歷史學者往往忽略這一部現代法的特質。台灣人這個集體內部矛盾眾多,階級、性別、區域等。例如文山郡跟台北市使用法院的頻率不同,此與經濟能力、與法院距離有極大關係。
1990我在美國時,開始思考這50年對台灣法律的意義是什麼,而我得到的答案在《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這本書中。我是誰?到了國外之後,我才開始思考這個問題。而司法改革,連現狀是什麼你改個屁。
我們的法律制度是歐美的歷史經驗,而此歷史經驗是否為人類共通的經驗?只能說不一定。理解自己是一切的起點,沒有在地化,就沒有國際化。
法律保留如果都是外來的統治者所決定的,不是你所選出來的人決定的,那法律保留有什麼意義?Rule of law,則是壓迫的開始。
法律的解釋與適用,並非單純的邏輯操作,而係一個價值選擇的過程。而透過法律史的研究,我們可以從過去的判例當中,了解到在法律的解釋與適用當中做了什麼樣的價值選擇;而這些判例至今日,我們是否依然要依循該「價值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