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情阿波羅】 分享
8 years ago
【熱情阿波羅】
8 years ago
若被視為贈與的話,就會被裁定為是對政黨的捐獻,依「政治獻金法 」第17條規定:
 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三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二百萬元。

其他條文有規定違反者之刑罰,還有超過限額之部份無法退回者,將由國庫沒入。
政治獻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熱情阿波羅】
8 years ago
本法最後修正日期是在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那時仍是馬政府「完全執政、完全負責」時期。
看不爽的別再把「政治獻金法 」誣賴成綠營對國民黨抄家滅門的陰謀手段之一。
立即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