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朋友也發生了被資遣的事情,
比較可惡的是公司不打算開非自願離職單
因為我之前太多被資遣等等的勞基法上的問題,大致上已經知道該怎麼跟人資周旋了。
朋友的狀況如下,該人為a公司派遣公司聘僱,在b公司上班。重頭到尾投保公司皆為a公司,已經聘僱三年,一年一簽中間無間斷,已構成為不定期契約條件。
而b公司因為人力緊縮希望在此約到期後不再續簽,故希望資遣我朋友,但卻不告知a公司進行通報,同時a公司人資硬是要求朋友簽下許多文件,當然我朋友也被告知不得簽下任何有疑慮的文件。
在6/28帶著他跑勞工局,就業中心詢問了許多單位,各項文件中的法律問題,以及文件中必須提及的字眼。
而第一步驟:直接先申請勞資調解,且a、b公司一並通知到場開會。
第二步:告知a、b公司在離職證明文件上必須出現
"根據勞基法第11條第四款xxxxxxxxx"
並告知已申請勞資協商,如果文件無法符合本人需求
將直接在勞資協商會議上進行調解。
第三步 a、b公司妥協了~~然後沒事了~XD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