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玉案就是所謂的殺一個殺人的人,不會讓你變成更善良的人,一個好的政府不能被媒體給煽動,為了民調殺掉王景玉,而是斟酌刑案判刑。
仔細想想,民眾為了要息怒,必須殺人來還人,我只感到心寒。
死刑已經不是判犯人刑,也不是依照法律倫理形式,而是用殺人的手段,像是當年媒體在消費小燈泡一樣,消費死刑犯。
否則就像是當年羅瑩雪判鄭捷死刑一樣,是為了轉移民眾的注意力,而不是真正的在當一個好的政府。
我認為法官的判決就某種程度上會受到社會輿論,法務部長不能判處死刑,但是可以影響法的判決,而政務官是由總統選定,不可能不會影響一個政黨的聲望與總統的支持度,就馬英九的案例來說,我認為羅瑩雪是被他壓著頭叫法官去判死刑的。判決依照法律是最理想的狀態,但是往往一個死刑犯,是轉移注意力的焦點,要不然陳明文也不會勸說要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