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 覺得
5 years ago
給大家科普(?)一下有關消防法會被陰的部分
latest #19
掰噗~ 好奇
5 years ago
那麼你覺得呢? :-o
ice
5 years ago
先給法條
ice
5 years ago
第 2 條
本法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
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
立即下載
ice
5 years ago
第 35 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 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 ,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ce
5 years ago
第 37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 得連續處罰 ,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ice
5 years ago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
本法第13條所稱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並 經省 (市) 、縣 (市) 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訓練時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防火管理人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訓練者,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
ice
5 years ago
以下懶人包------------------------
ice
5 years ago
消防法規定 老闆校長董事長之類的管理權人 ,要負責該場所的消防安全,如果出事,不只會被罰鍰還有可能有期徒刑
ice
5 years ago
所以很人性化的法律當然要給他一個背黑鍋的替死鬼 防火管理人
ice
5 years ago
防火管理人 需要經過流(繳)於(錢)形(就)式(過)的中央認可課程才能當
ice
5 years ago
所以如果你被當作單位的代表,上過消防的課,迷迷糊糊地亂寫考卷,還拿到個甚麼證書
ice
5 years ago
請去確認你有沒有被掛上一個,沒加薪水的職位ˊˇˋ
ice
5 years ago
聽說最常見被坑的是保全人員
ice
5 years ago
現在都是保全公司派遣到各大樓的
ice
5 years ago
保全公司會讓保全去上課,回來拿證書交給他(說是要歸檔)
ice
5 years ago
然後可能拿去你根本沒去過的大樓掛名
ice
5 years ago
希望大家都能在這滿地陷阱的法律社會裡活得很好
ice
5 years ago
阿阿 漏掉一條
ice
5 years ago
第 13 條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