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若民選總統為國民黨員,是否有權將黨提倡的『和平協議』,不經其他單位審查,直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約談簽署?

A:依照現在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註),如果沒有修改法律的話,不用經過立法院審查就可以簽協定了

Q:雙審議、雙公投是什麼?

A: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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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宣導團體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註)現在的協議訂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2 條
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
和平宣導團體
5 years ago @Edit 5 years ago
第 5 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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