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長照2.0,學校有現成的校地(假設自持部分夠多),因此政策搭上線
要的是學校的校地與區位 (通常會有交通連結) 來佈建長照機構(可住宿是)
思考點應該是在,要不要把原本的學校法人,因為他們持有地權的關係,直接轉成可經營長照
經營學校到最後經營不善的法人,其實經營能力應該很差
學校是一個只要有學生註冊躺著就有錢賺的產業,因為政府有大量的補助
可能要地不要人嗎? 因為人很爛,但是這麼做可能會沒有法源依據可以依靠
但如果要讓原法人直接轉,除了經營能力之外,土地轉移使用方式未來是否會變成清洗資產的方式之一,法規上也很難防堵
再說,退轉其實只好到董事會(資產持有者),學生依然是需要離開學校(轉學),老師也會需要離開(優離退轉介),很有可能忙了一大圈之後,只是替資產持有者做了一道橋,鍋還要自己背
最原始跟本應該是要先討論退場,轉型本來就不再這個範疇之內才對,硬要把長照跟大學退場綁再一起很莫名阿
有趣的問題是不知道哪一些人,一直在提空校舍可以改建成住宿式的長照中心,或是做為各種類型長照中心的核心點,作為資源或人流的集散中心,然後再用一些非住宿式的日照機構作為小衛星,在空間上這樣去做鋪建。
BUT,真心覺得這樣搞下去會兩件事綁著一起死XD。其實法規可能可以針對經營者這一塊嚴加防守,但搞下去應該又會有人跳腳吧。
BTW,研究了一下目前的法規,長照法人結束後應該資產是會退回的,學校這一端目前懸而未決,我在想退場草案如果改成學校退場後可以拿回資產,立法院應該馬上就通過了XDDDDDD
但是學校法人要清算,其實比較複雜的問題是,那過往學校領到的公家獎補助款要不要一起算入投資中。按清算的概念,理論上應該是所有股東的投資都要被計入做總結算後,最後剩餘資產還完債後,再去給大家分攤。今天學校法人的股東不一定都有一直注資,反倒是政府在經營過程中每年不斷用獎補助款的名目投入教育事業,最終清算的時候要不要算上一份呢?
如果清算後資產不完全歸公,這是一個可以考慮的作法。完全歸公法案一定不會過,但按投資比例下去清算,在想應該是等於叫董事們直接放棄比較快。另外我自己也不認為用公益董事去管理這件事,真的有比較公益就是了
或許本質上的問題是,如果私校辦學要以營利導向為考量,那政府就應該把它在商言商,如果辦學為了公益可以不計盈虧,那就可以採取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模式,不要讓某些得利者得了便宜又賣乖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