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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years ago
萬惡的《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啊……
不過惡法亦法,在法規修改之前,還是得遵守規定。
所以……下去吧。
「麟洋配悠遊卡」驚傳違法 神祕經紀人恐害2人被迫離隊 | ETtoday生活新聞 | ETtoday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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掰噗~
3 years ago
修改好麻煩(p-d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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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years ago
不過話說回來,《公服法》第14條的歷史函釋已經比山還要高了
疊床架屋,蓋了又拆拆了又蓋,好似沒有盡頭也沒有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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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years ago
函釋本就是為了補充說明法規內容所產生的東西
可是我們的銓敘部似乎樂此不疲
都忘了會有這麼多函釋,某方面其實是印證法規的不合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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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years ago
各部法規都有其立法目的
照理來說本職工作結束後,工餘時間理應自行運用
若是在本職工作以外的時間進行,且工作內容事先報備,確認無重大損害之可能(例如國防工業、機敏資訊等)
那麼,幾乎無差別的加諸「不得兼職」的立法目的,究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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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years ago
都已經20幾年沒修的法律,是該好好審視一下內容是否仍合時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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