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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東京地方法院在關西性風俗業者主張他們沒辦法領到疫情補助金,因此違反平等權保障的案件中,以性風俗業「違背大多數國民道德意識」為由,聲稱不補助的差別待遇是具備正當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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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首先在 #無法獲得疫情補助的日本風俗業者 中,簡單的介紹了這個爭議的日本法院判決,以及它認為性風俗業侵害「多數人道德意識」所以就算不對其提供疫情補助,也是正當的差別待遇;我也指出性風俗業在日本的存在其實滿正常的,不只是有文化、歷史背景,更在一定範圍是合法的,所以這個判決在日本引發軒然大波
其次,我在 #法律與道德的分合 中,以「法律,是對低限度的道德」這句話,討論了法律跟道德之間的關係,並且指出「道德」並非不可能與「法律」有關係,但法學界存在著「法律去道德化」的傾向,而無論如何,「在法律中可以實踐『多數人道德意識』這種『實然的道德』」的說法,會引發很嚴重的問題。在這個基礎之上,我稍微評論了一下這個日本判決的正確性
接著,我在 #台灣性工作者的法律地位 中,延伸的討論了台灣性工作者的法律地位。我從釋字第666號,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的脈絡,指出了性工作者在台灣明明也受到憲法保障,但是在台灣卻因為沒有任何縣市劃設性交易專區,導致只要一從事性交易就必定違法的奇怪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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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在 #給付行政的違憲審查 中,討論了如果把日本的這個案子拿進來台灣,能不能通過違憲審查。我首先介紹了給付行政、干預行政、計畫行政的概念,並依據釋字第485號解釋意旨,指出在給付行政的議題上,大法官只會進行密度較低的違憲審查。並且在這個基礎之上,分析了性風俗業者成功以違反平等原則為由,指責將他們排除在補助範圍外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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