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陸
1 years ago @Edit 1 years ago
回想今天自己說「不成功就不算情緒勒索」其實有語病,把《情緒勒索》(蘇珊‧佛沃&唐娜‧費瑟,究竟出版社)挖出來複習。
先說結論:
1.不帶壓力與威脅的要求,不算情緒勒索。
2.情緒勒索不僅是勒索者「一再用恐懼、責任與罪惡感控制」,重點是被勒索者「一再妥協而犧牲自我完整性」。
所以一方試圖控制但另一方不吃這套(=不成功)的情況,我通常不會稱之為情緒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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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待續 _(:3」∠)_
對不起腦袋像漿糊,不知從何寫起 _(:3」∠)_
首先,在關係之中,每個人都有權利適當設定界限(自己能忍受的範圍)。
設定界限不免會發生衝突,但發生衝突之際,
如果一方只求滿足一己之需,完全忽略另一方,一再迫使另一方必須有求必應,導致另一方不得不犧牲自我欲求及人格,就會變成情緒勒索。
情緒勒索的要素:
要求→抵抗→施加壓力、進而威脅→順從→舊事重演
適度設限與情緒勒索的差別:
動機
情緒勒索:只求滿足一己之需,完全忽略另一方。
適度設限:以公平、互惠方式解決衝突。
行為
情緒勒索:用施壓、威脅達成目的。
適度設限:表達感受與需求但不帶威迫與壓力。(雖然在衝突嚴重的情況,往往會伴隨強烈的情緒反應,以致看起來像情緒勒索)
至於情緒勒索使用施壓與威脅手段,就是「利用恐懼、責任與罪惡感宰制」。
Fear, Obligation, Guilt,簡稱FOG(迷霧),讓人如墮五里霧中般難以察覺。
回歸正題,
(從上述被我寫得過於簡略的定義可能看不出來)
蘇珊‧佛沃提出情緒勒索一詞,是用來描述一種人際關係的困境與問題。
「利用恐懼、責任與罪惡感控制他人」雖然是情緒勒索的手法,但不一定會構成情緒勒索。
重點還是在於「一方是否不斷予取予求而犧牲另一方」。
現在回頭看噗首結論好像還是有語病 _(:3」∠)_
(而且我還把作者名字打錯,已更正)
不過如果三言兩語就解釋得清楚,作者就不需要寫成一本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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