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將冒犯與否全都由受害者主觀感受決定
又怎能輕易否定非我族類的受害者認定
還是受害也有資格論呢?
究竟言論自由、藝術表現與冒犯他人之間的界線該如何劃定、由誰劃定
這到底是普世價值
還是該隨時代變遷而改變?
究竟怎樣的玩笑是合理可接受的
怎樣的幽默是該被撻伐被取消的
當查理週刊事件發生後
譴責伊斯蘭教成為正義
大家集體推崇捍衛言論自由 到了奧運最後的晚餐 又開始集體撻伐藝術創作的言論自由 宗教到底該是神聖不可褻瀆的 還是就跟世間萬物一樣可以公評、可以被幽默 也許真該如新加坡一樣訂立宗教種族相關言論法規? 不知道 我完全沒有答案 每個人都因為自我身分和價值觀選邊站 然後都想像另一頭的人全是無知愚蠢且充滿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