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名】
結婚後,配偶雙方可維持本姓、妻子冠夫姓(華語圈)、夫妻改成雙姓並決定順序(歐美)、妻子從夫姓(歐美日)、丈夫從妻姓(歐美日)。
生養孩子後,父母可共同決定子女從父姓、從母姓、父母雙姓並決定順序。
沒有姓氏文化的民族,可選個人名的形式。
這些都應該是能夠選擇的權利而不是強制的義務。
然而,至今仍有許多日本人認為姓氏相同比較方便或親近,所以不必修改民法。喂,這因果關係不對啊,關鍵明明在於選擇權啊,應該是讓雙方可選是否改成同姓。
想選同姓仍能改成同姓,想選本姓也能續用本姓,這樣才公平。
(日本國民結婚後預設必須改成同姓,無法選擇;日本人離婚後反而可選是否恢復本姓。日本的跨國夫妻預設維持本姓,結婚後半年內可申請改成夫妻同姓,算是做到賦與選擇權。)
世界唯一要求「夫妻同姓」的已開發國家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