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Dell的狀況真的很誇張...這也逼得消保會跟經濟部要一直開協調會幫Dell擦屁股.....我也要跟著倒楣....在法律上,坦白說,電子商務對於傳統意思表示錯誤理論的影響,實在是比想像中來得大很多....透過資訊技術表示意思,往往可能因為對於技術的陌生,而導致不可預期的結果。
latest #24
而台灣民法對於意思表示錯誤的撤銷權,又僅限於表意人沒有故意過失的情況下才能行使....
但在現在這種資訊社會中,因為使用「鍵盤」或「滑鼠」所導致的表示錯誤(例如點錯、打錯、按太多次enter什麼的.....),有時實在很難說沒有過失存在....
相對於此,日本民法則是直接將意思表示錯誤視為無效,而德國民法則是無條件的行使撤銷權(當然,出現相對人信賴利益受損時,還是要負賠償責任),似乎都比台灣的做法來得乾脆....
有個疑問,究竟DELL把價目放在網路上的行為,是邀約還是邀約之引誘?
學長是怎麼去定性的呢?我聽說DELL後來主張他們有拒絕出貨的權利......
目前實務看法不一.....台北地方法院有做過把網路貨品標價視為是民法第154條2項的「陳列」,所以等同「要約」
但後來同一地院也有做出這不是民法第154條2項之「陳列」,所以只是「要約引誘」的裁判
不過如果廠商的網路定型化契約裡有諸如「保留出貨之權利」的條款時,那麼或許可以直接認定是要約引誘.....
而在真實的案例中,是否為要約也只是第一波的攻防爭點而已....第二波爭點就是:如果真是要約,那麼表意人可否主張撤銷要約?
而第三波則是:如果不得撤銷要約?表意人得否主張相對人有民法第148條所稱之「權利濫用」及違反誠信原則的情況,而請求法院例外做出形成判決?
至少在實務(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消簡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上,是一直到第三波爭點,法院才否定廠商有出貨的債務存在......
那為何一樣是陳列商品,只因為實體跟虛擬的差別,就可以做出這樣的不同解釋呢?懷疑ing......
對,目前是傾向於視為是「要約引誘」。不過,實務是將網路的販售方式類比為「寄送價目表」(民法第154條2項但書),而不是「陳列」....
因此可以得知:「陳列」是一個依附於「實物」的展示方式(也就是說,只有實體店面才可能有「陳列」)....
我認為這裡其實有「利益衡量」(!)的因素在。因為「陳列」的效果很強(視為要約,且要約人須受要約拘束),因此如果你的意思表示很鳥(像Dell)....
那麼視為要約的結果,就是幾乎等同於強制締約,例如Dell這次搞到跟「40萬」網民「訂約」,真要出貨,絕對會賠到脫褲......
哈,好像來不及了啦;除非砍掉重練~~~!
那不然明年我考民法,來寫這個案子好了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