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才忽然想起1999年的12月31日.....不知為什麼,但對那天的印象就好像才是昨日而已.....感覺那天的我好快樂,對自己及世界都充滿著無限的可能性....真的沒想到,10年後,自己居然可以這麼的無力、徬徨、及日復一日的老化下去....
多謝elyot對於基本權保護義務與社會國原則連結的補充說明囉...其實我自己是很矛盾啦:從理論史的發展來看,一開始基本權保護義務確實是跟社會國原則沒有關聯的。從保護義務理論首先是從1973年第一次墮胎判決中被提出的事實或許可以略知一二。也就是說,基本權保護義務一開始是非常右的理論
之前有看到elyot討論基本權「客觀」保護義務來自社會國原則的看法(似乎是來自於P.Badura的論點),這種見解確實比較少見,因為如果一個國家(如美國)在憲法中僅明文承認防禦性基本權,而不承認社會國原則的話,那麼採取此種見解可能就無法從基本權規定本身導出其他防禦權以外之功能..
收在Beiträge zum Kolloquium anlässlich des 60. Geburtstags von Brun-Otto Bryde, Baden-Baden, 2004
Hoffmann-Riem, Enge oder weite Gewährleistungsgehalte der. Grundrechte?, in: Michael Bäuerle u.a. (Hrsg.), Haben wir wirklich Recht?
呼!好爽....Ladeur這種才叫文章啊......老是搞一些什麼「電子商務法制環境」之類沒營養的垃圾,實在是讓人傷身又傷心.....唉.....
因此,Ladeur在本段最後引用Forsthoff在"Der Staat der Industriegesellschaft"一書中的論斷:經濟與科技形式的「技術實現」(technische Realisation)使得國家對於「私人專家」產生愈來愈高的依賴性(且不限於技術意義)
此外,大眾生產與消費所需的集體產業結構也開始對於國家有所要求:這是一種例外於前述「國家邏輯」的新型態結構;而再配合上產業逐漸以「高科技」作為基礎,其結果就是由經濟邏輯取代國家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