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看到elyot討論基本權「客觀」保護義務來自社會國原則的看法(似乎是來自於P.Badura的論點),這種見解確實比較少見,因為如果一個國家(如美國)在憲法中僅明文承認防禦性基本權,而不承認社會國原則的話,那麼採取此種見解可能就無法從基本權規定本身導出其他防禦權以外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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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會覺得證立基本權客觀功能的基礎可以來自基本權規定本身...至少像是ECHR這種僅能依賴基本權規定本身的司法機構,在證立客觀功能時也是採取此一方式的...
而且elyot的觀察非常正確,德國主流基本權釋義學亦是從基本權規定本身(透過「客觀價值決定」此一工具概念的轉化)直接導出其他功能面向的....
不過,「客觀價值決定」坦白說還是一個帶有全然德國血統的產物;其實,是否有其他的概念工具可以幫助達成對於基本權的不同理解,真的值得進一步思考...
最近唸到Brun-Otto Bryde2007年在Wiscosin的Mildred Fish-Harnack講座,一開始就將國家基本權保護義務拉到國際層次....
並以「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作為討論保護義務的起點....
而今年台灣也剛訂出了這兩個公約的施行法......想想這確實是很奇妙的狀況啊....
我回頭再去看了一下Badura的文章,他的大意是寫:社會國原則證明並擴展了新時代的基本權國家保護義務,在其幫助下,社會政治等等的議題都能夠在基本權範疇下贏得發展的空間。
然後他這裡是引了Stern的StR3-1冊,不過我去台大沒找到這一本...不知道是不是被幹走了。
只是不管怎麼說,客觀法規範與社會國原則的關係很緊密固然不假,但更進一步把保護義務擴大到與社會國原則相連,則就比較少了,Hoffmann-Riem的文章我再看一下,因為他好像跟Badura的態度是相同的。
至於我的話我已經走上保護義務與社會國的這條路子,因為從這條路出發,擔保國家的出現變得很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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