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elyot對於基本權保護義務與社會國原則連結的補充說明囉...其實我自己是很矛盾啦:從理論史的發展來看,一開始基本權保護義務確實是跟社會國原則沒有關聯的。從保護義務理論首先是從1973年第一次墮胎判決中被提出的事實或許可以略知一二。也就是說,基本權保護義務一開始是非常右的理論
但從之後保護義務的理論發展來看,像是環境保護、社會福利、享有廣電自由的充分社會條件等這些領域,真的是跟社會國原則高度重疊...
基於政治立場,我其實非常歡迎基本權保護義務與社會國原則的結合,只是如果考慮到釋義學的體系因素,那麼僅強調社會國原則在保護義務理論構成的地位即有可能產生偏差...
的確保護義務原本是個相當自由主義的東西,基本權不僅要求國家不得恣意干涉人民權利(國家作為干涉主體),同時要求國家更進一步變成排除社會不當干涉的行動者,怎麼說都是基於自由主義而發的東西
在我看到的文獻上,把保護義務跟社會國聯結的最主要關鍵點是在所謂的最低生活水平上,如果國家沒辦法保證一定的最低生活水平,就如同沒有盡到不足禁止的基本權保護義務。
然後這也跟基本法對於許多基本權的規定所衍伸出來的想法,因為裡面所提到的大多都是"XX自由應被國家所擔保(gewaehrleistet 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