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署醫字第0990077403號:『醫療工作之診斷、處方、手術、病歷記載及施行麻醉等醫療行為,係屬醫療業務之核心,應由醫師親自為之,其餘醫療輔助行為得在醫師就特定病人診察後,由各該醫事人員本其專門職業法規所規定之業務,依照醫囑執行之,不限於醫師親自在場指示或目視所及範圍以內。』
請所謂的『醫師助理』不要再違法啦、、、
立即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