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ll
1 years ago
近期關於公共工程相關爭議似乎就發包、竣工及付款方式存在不少模糊難以理解的論述,僅小記一些工作所學之基礎知識。若有錯誤,請各方指教。
一、關於發包:
1. 工程基本上都會存在三種角色,即業主(定做人)、承包商(承攬人、營造廠),以及監造(可能是專案營建管理(PCM)模式)。
2. PCM是為了輔助業主監督工作物(工程)品質、確定付款期程、工程展延日期計算,以及協助業主評估承包商所提之其他需求是否同意。因此,一般而言稱業主、PCM(或監造)為泛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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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ll
1 years ago
3. 統包工程的定義:設計與施工在同一包中發包,由投標廠商負責完成(政府採購法第24條第2項)。
4. 統包工程中,稱「設計」者,常見的有兩種,「基本設計」及「細部設計」,前者是由業主提出(通常可能委由PCM或其他設計廠商提出),主要目的在於規範統包商細部設計之內容;後者為統包商依照基礎設計所提出完成該工程之設計。
5. 承4,PCM通常可可能負責之工作包含細部設計及後續施工監工;統包商則負責細部設計及按契約、圖說施工。
Jill
1 years ago
6. 法律上,政府採購法及「雙階理論」,前公後私。前階段發包之行為屬於公法上關係;後階段履約屬於私法上關係,通常依照契約及民法承攬篇之規定決定雙方權利義務。
7. 綜上,(1)關於「設計與監造同一人」,若此處的設計是基本設計,在統包工程中應該是再正常不過,畢竟由最了解基礎設計之人監造更能較好地監督。(2)關於「工程瑕疵」,基本上若發包沒有問題,業主與承包商間為單純之民事關係。
Jill
1 years ago
二、關於竣工及付款:

1. 工程建造中為履約期間,經承包商報竣,業主驗收合格通過後,工程將進入保固階段,由承包商負保固責任。(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
2. 工作物曾經有過營運或運作,不一定可以認為該工程已經竣工,工程進入保固階段。工程契約可能附有試車條款或先行使用之約定。若業主與承包商已有契約規定,或雙方合意後,先行使用將不影響竣工日之判斷。換言之,已經開幕之建築確實有可能尚未竣工,若有瑕疵廠商仍應進行缺失改善,否則,機關將可以不給尾款,且未經驗收合格之工程超過竣工日,每日都要懲罰高額的逾期罰款,通常公共工程之罰款一日總價之1%,金額相當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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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ll
1 years ago
工程業主與承包商會有諸多款項與保證,包含:預付款、(每期計價之估驗)工程款、保留款、履約保證、預付款還款保證、保固保證。工程款會依照契約規定每期估驗工程完工進度付款,但通常只會付95%之工程款,剩餘5%為保留款,以免廠商不繼續施作。
Jill
1 years ago
若真的發包給超鳥的廠商,業主可以怎麼作?

1. 前述二、3提到的「履約保證金」就是在避免發包的廠商作得超爛,怎麼改善都無法達成合約的要求所設,因此當發現廠商並無能力施作或改善時,即可向銀行行使權利,拿回(通常是)10%的契約總價金。此外,5%的保留款亦不會在付款。也就是說,即便業主已將每期計價款都給付給廠商了,仍有總價金的15%可以扣住。
2.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傳說中的101,若廠商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或其他該條各款事由時,可提出101,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旦廠商被刊登後,在一定期間內都無法再投標政府採購。
長知識
Jill
1 years ago
mx_wang: 充滿很多麻煩事在其中的知識😂
Jill
1 years ago
更正,逾期罰款應該是0.1%
BLEU de 紀凱
1 years ago
晉維好帥(heart)
Jill
1 years ago
Flavianholic: 哪有你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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