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感覺噗幣轉蛋很煩了…
商用的定義源自於著作權法-著作人格權
未直接付款買斷著作權之前 付款者只有使用權
而使用權的可使用範圍 是由著作權所有人與使用人雙方議定之
只要明確說明清楚 並在雙方完成交付前取得共識 此行為即成立
至於噗幣轉蛋 本身使用的"噗幣"
是具有法定價值的物品 可以視為有價代幣的一種
如果要談論完整的商業授權 或者延伸的法律問題
請問收到噗幣的人 是否也應該完成本國相關稅法所規定之行為呢?
附上與幾位繪師關於商業使用的討論
我還是不懂到底是在燒什麼?
@YueyuHoshizora - 晚上被莫名其妙的燒 出現一堆神之邏輯 每個都在那邊扯商用 奇怪了 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