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緒論 #法學大意 #國考 #高普考 #三等 #四等 #五等 #國營一,民法總論,體系表
目前學習進度:債權行為、物權行為~開玩笑、詐欺、脅迫
😅 禁治產改制:受監護者(大智障),無行為能力;受輔助宣告者(小智障),準用「限制行為能力人」。(「純獲法律上利益」不限)
二、「法律行為」的數量
甲想賣(要約)標的物給乙,乙想買(承諾),以上是兩種「意思表示」。
契約成立後,有一個「債權行為」。之後是「履約」(物權的「變動」的成立要件是:「交付」)
甲交付標的物給乙(一個物權行為),乙交付價金給甲(一個物權行為)。
😅這場買賣,共包含「三個」單獨的法律行為:一個債權,兩個物權。